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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和法律利益的區別是什麽?

法律效果與法律利益的區別如下:

1,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意味著人們要依法行事,必須服從;

2.法律效益是法律權利資源在立法、執法、訴訟、守法過程中的優化配置,在去除各種成本後,法律資源的使用價值在質量上最優化,在數量上最大化,獲得綜合效應。

法律約束力如下:

1,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3.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4.經營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5.債務人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6.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7.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姓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或者轉讓姓名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8.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以夫妻個人財產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9.無效收養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10、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適用的法律規則以法律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主要有四項原則:

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律優於舊法律。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與舊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壹般是不溯及既往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法律規則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於指揮、允許和禁止人們的行為或活動的規範。法律規則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規範(法律規範可分為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

5.法律規則的三要素:假設、處理和制裁:

(1)假設條件。是法律規則中關於適用規則的條件和情形的部分,包括適用條件和主體行為的條件;

(2)行為模式。即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具體如何行為的部分,包括作為(授權)的方式、作為(義務)的方式和不作為的方式;

(3)法律後果。是法律規則規定人們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後果,包括積極後果和消極後果。

綜上所述,法律對自始具有普遍約束力、無效或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壹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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