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堅持民主集中制,擴大社會主義民主。
建立權力部門工作定期通報制度,增強權力透明度,建立人民咨詢專線和群眾舉報網絡。我們必須對容易產生自私行為的重要過程進行透明操作,讓人民和相關人員享有廣泛的知情權、表決權、彈劾權、監督權、審議權和罷免權。解決權力過度集中的問題,合理分散權力;旋轉敏感位置,適當調整功率;搞好廉政教育,大力稀釋權力。只有這樣,才能為打破既得權力集團、有效監督權力、減少以權謀私和枉法行為奠定基礎。防止權力濫用,制衡權力,監督權力。加強對權力行使主體的制約,對領導尤其是壹把手的權力進行適當限制,防止其權力無所不在、無所不在。
2.完善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1)強化法制觀念,依法治權。
壹是設置合理的權力結構和科學配置權力,明確界定各權力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和權力。
二是明確規範權力行使的運行規則、運行程序和行為方式,對各種權力機構、部門和人員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有明確的、可操作的規範,包括必須遵循的原則、組織制度和程序。
三是建立健全民主監督制度,在不背離法治的前提下監督權力的行使,使壹切權力運行更加公開、公正、公平,使壹切權力行為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
(2)加快監督立法,與現有的監督相結合。
要盡快制定人大監督法、黨政監督法、人民監督法、新聞輿論監督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核制度,使監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要完善現有的監管法律法規,進壹步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避免在辦案過程中因人為變通而出現的失寬失軟的現象。
通過立法,大膽采用違憲審查、質詢、罷免、彈劾等現代監督手段,使其制度化,增強其有效性。只有這樣,監督工作才能從主要依靠個人的決策和個人的威信、能力轉向依靠系統的整體力量,使監督工作遵循相對穩定、客觀的標準,從而避免以言代法、以罰代刑的現象,有效防止權錢交易和權錢互惠的行為。
3.加強人大監督
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如政府、法院、檢察院等。,是由國家機關產生的,並對其負責和監督。憲法還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立法權、國家重大事務決定權、人事任免權、憲法法律實施監督權。憲法和地方組織法還賦予各省、省會城市和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權利
可見,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在我國法律監督體系中,對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起著主導和核心作用。任何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威地位,自覺接受其監督。在國家權力機關中設立專門的法律監督機構,可以充分發揮NPC的法律監督職能。這個專門機構要把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反腐敗機構統壹起來,在三個機構合並的基礎上形成壹個獨立的、權威的監督機構,負責對各種腐敗案件進行法律監督和調查。
加強NPC監督,首先要加強立法監督,不斷健全和完善法律體系,加快廉政建設步伐,堵塞現行監督體制和立法的漏洞;其次,要加強執法監督。充分發揮其最高監督的力量,加強壹府兩院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將包括監督權在內的各種權力納入法制軌道;再次,強化質詢和詢問職能,堅決受理各種申訴、控告和檢舉,違法違紀者壹經查實,應免職、辭退,最大限度維護NPC和人民的權威。
4.註重新聞輿論監督。
新聞輿論監督是現代社會文明的標誌之壹。具有透明度高、信息量大、傳播面廣、社會影響深、監督成本低、制約效果好、獨立性、公開性、及時性、廣泛性和深刻性等特點。
加強輿論監督,在用法律法規加以規範和引導的同時,也要以法律的形式保護言論出版自由和新聞機構的監督報道自由,保護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賦予新聞界可操作的監督權,而不是讓其搞正面宣傳而不揭露腐敗;要加強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監督權,賦予其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等多種權力;要探索各種渠道,為廣大人民群眾的直接監督創造條件。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把握好度,利用電視廣播公告的形式,在網上通報曝光壞人,鞭撻醜惡,讓違紀者和違紀現象“有責”。最後,要探索群眾監督的積極性、有效性和規範形式,使新聞輿論監督具有任何監督方式都無法替代的強大社會影響力,使其成為法治社會的有效屏障,成為法治社會或法治國家的重要標誌,成為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從而更加有效地遏制腐敗、防止權力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