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和締約程序法只規定了我國權力機關締結條約的權限和程序,沒有規定條約國內適用的壹般原則。關於條約在中國適用的規定散見於各部門的法律中。根據相關規定和實踐,條約在中國的適用主要有兩種方式,即直接適用和轉換適用。
條約在中國直接適用的概念和實踐
1.條約在中國直接適用的概念
條約在中國的直接適用是指條約可以在中國作為國內法適用,無需任何後續立法程序,當事人可以根據條約規定直接向法律適用專門機構主張權利。
2.條約在中國的直接適用實踐。
(1)法律條款
1規定在相關事項中直接適用條約。
規定只有在國內法沒有關於相關事項的規定時,才適用條約的規定。
規定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的規定不壹致或者條約另有規定的,適用條約的規定,但中國聲明保留的除外。
規定在相關事務中應遵守條約的規定。
(2)司法解釋
我國關於條約適用的司法解釋有兩種:壹種是總則;另壹種是針對具體條約的特別規定。
(二)條約在中國轉化和適用的理念與實踐。
1._關於轉化的概念及其在中國的應用
轉化申請是指條約對中國生效後,需要補充立法。只有將條約的相關規定轉化為國內立法,才能在中國適用,並向法律適用的專門機構主張權利。
2.條約轉化與適用在中國的實踐。
我國沒有專門規定條約適用轉化的種類和程序,但在實踐中,部分條約在我國轉化適用:
1條約的規定是原則性的,不具有可操作性。
2 .如果國內法缺少條約規定的內容,應修改和補充有關的國內法。
該條約明確要求締約方通過立法適用該條約。
二,中國國際條約適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壹)國際條約在中國的適用不明確。直接適用條約的法律僅限於民商事領域,與中國龐大的法律體系相比並不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這壹條款主要涉及國內法和國際條約發生沖突時誰優先的問題。而且相關條款通常出現在“外國條款”或“規則”中。“涉外條款”不適用於各方均為國內主體的情況,“則”只是補充性的適用方式,限制了國際條約在我國直接適用的範圍。轉換和應用的方式增加了立法機關的工作量,對其工作效率提出了太大的挑戰。雖然條約在我國的適用可以概括為混合適用,但沒有具體的規則,這樣的結論也不是* * *。因此,有必要將這種適用方式以規範化的方式固定下來,並將其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2)國際條約與國內法沖突的解決辦法不明確。當國際條約與我國國內法發生沖突時,我國並沒有系統的解決辦法,而是在法律中單獨規定,實踐中也適用於具體情況,並無規則可言。與美國的英美法系相比,已經形成了“後法優於前法”的規則。作為壹個成文法國家,中國應該制定相關的規則來解決這壹沖突。當然,我國司法機關也可以在具體案例中進行解釋,明確相關的和解規範。
(3)條約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缺乏地位。雖然《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重要法律都提到“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等相關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條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因此,不能得出條約在中國享有普遍優於國內法的地位的結論。
三。完善國際條約在中國適用的法律制度的建議
(壹)建立直接適用與轉化適用相結合的條約適用制度。在立法上,我國需要制定何時適用何種適用方法的標準。不同的條約采用不同的適用模式,最重要的條款在中國立法。規定模糊、不具備可操作性的條約,不得直接適用。
(二)國際條約與國內法沖突的解決。至於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沖突,最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問題不是解決,而是預防。因此,為了配合條約在中國的適用,在批準條約之前,應提前修改和完善中國的國內法,以積極有效地實施條約。
(3)解決國際條約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地位的缺失。既然我國現行憲法沒有提到條約的法律地位,那麽就應該在憲法中明文規定“條約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從而再次明確憲法在我國根本法中的效力。把條約和法律放在同樣的位置,但是在國際條約的適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即使同時存在解決爭端的法律和國際條約,而且它們之間沒有沖突,也應該適用國內法。只有當國內法沒有規定或與國際條約的規定不壹致時,國際條約才具有優先地位。因此,國際條約只能在國內法體系中發揮作用。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締結和參加了大量國際條約,堅持“守約”原則,認真履行條約義務,在國際上贏得了很高聲譽。但是,國際條約在中國的適用還存在壹些問題,阻礙了中國履行條約義務和維護國際形象。因此,有必要采取積極措施,建立完善的法律適用體系,彌補條約地位的缺失,有效防止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沖突。只有這樣,中國才能積極融入國際化的大潮,在國際化的道路上越走越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