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請問各位大神,現在還有“國民工齡”這個概念嗎?如果有,全國工齡應該什麽時候算?依據是什麽?

請問各位大神,現在還有“國民工齡”這個概念嗎?如果有,全國工齡應該什麽時候算?依據是什麽?

工齡的計算是國家規定的。希望以下對妳有用。

在計劃經濟時代,工齡對壹個人的作用非常明顯;現在是市場經濟了,跳槽已經成了壹件很平常的事情,工齡似乎也沒什麽用了。事實上,這種觀點並不全面,它在勞動管理過程中的作用不可低估。

第壹,工齡的計算

根據1953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中的相關定義,“壹般工齡”是指勞動者、職工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者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我們通常所說的“總工齡”也可以稱為累計工作年限。而且,本企業工作年限是指工人或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

計算“本企業連續工齡”,只需掌握以下幾點:

1.企業發生轉讓、重組、合並,原職工仍留在企業的,轉讓、重組、合並前後的企業工齡連續計算。

2.員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應視為企業的計算工齡。

3.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在6個月以內的視為在本企業連續計算工齡;職工病愈6個月以上回到原企業的,除6個月以上的期間不視為工齡外,本企業前後的工齡仍應合並計算。

4.員工的停薪留職和試用期計入企業工齡。

二、工齡與各種福利的關系:

(1)員工年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相關文件規定:“連續工作滿5年的企業職工,從第6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齡5 ~ 15年,休假7天;工齡15 ~ 25年,假期10天;工作25年以上,假期14天。“上述工齡是指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

(二)醫療期:

1.對2002年5月1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仍適用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有的地方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1)累計工作年限不滿10年且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2)累計工作年限10以上不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不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滿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10年以上不滿15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作滿15年的,醫療期不限。

2.對2002年5月1日前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仍適用醫療期的規定。有的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根據在本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壹年的醫療期;企業工齡長、壹般工齡且生產經營業績突出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

3.1 2002年5月以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的地方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按照其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不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醫療期為九個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20年以上的,醫療期為24個月。

(3)病假工資:

有的地方規定:“職工休病假不滿6個月的,企業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職工工作不滿2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60%支付;連續工作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放;連續工作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放;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90%支付;連續工作8年以上的,按照本人工資的100%發放。”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6個月以上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40%支付;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50%發放;連續工作滿3年及以上的,按工資的60%發放。”

⑷探親假:

1.國發(1981)36號文對職工探親假期作如下規定:

(1)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壹次,假期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壹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假期,或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每兩年給壹次假期,假期為45天。

(3)已婚員工每四年給壹次探親假,假期20天。

2.對歸僑、僑眷職工,( 82)法發[2002]110號文件。華僑政治委員會011規定:

(1)歸僑、僑眷職工到國外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的,給予半年休假;不滿四年的,按四年給壹個月假。

(二)未婚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國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的,給予四個月假期;三年壹次,給70天假;壹年壹次或壹年兩次,按國務院國發(1981)36號文件規定給予休假。

(3)已婚歸僑、僑眷每四年出境探望父母壹次,假期為40天,不累計。

(4)在國內工作10年以上,從未出境探親或因私出境,未見過從國外或港澳臺回國的配偶、父母的歸僑職工,可給予首次休假半年;今後再次出國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

3.對於臺灣同胞,勞保(1983)第16號規定:

(1)臺胞員工在境外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的,給予休假半年;不滿四年的,按年休假壹個月計算。

(二)未婚臺灣同胞到境外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的,給予休假四個月;三年壹次,給70天假;壹年壹次或壹年兩次,按《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休假。

(3)已婚臺灣同胞每四年出境探望父母壹次,假期40天。

(4)回大陸工作十年以上,從未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在大陸未見到從國外、港澳臺省回國的配偶、父母的臺灣同胞員工,可給予首次探親假半年;今後再次出國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出國探親假是指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出差假。

以上年限應理解為“本企業連續工齡”。

(五)工齡撫恤金:

有的地方規定:“工齡養老金= 1992年底前連續工齡×退休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5%。”

(6)出境定居離職費:

有的地方規定:“允許出境定居的在職職工,可以發給壹次性遣散費,標準如下:連續工作滿壹至十年的,每滿壹年發給壹個月標準工資;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從第十壹年開始,每滿壹年發給我壹個半月的標準工資。尾數滿壹年,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六個月的,按壹年計算。遣散費的總額最多以本人24個月的標準工資為限。"

由此可見,工齡的概念在勞動管理過程中仍然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人力資源經理不可忽視或掉以輕心,而應隨時做好詳細的賬目,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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