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322號建設部關於發布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公告。建設部負責本規範的管理和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別是更好地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提高我國建築施工現場用電安全水平,建設部電化教育中心組織編寫了《建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它以實用知識、基礎知識、技術知識和管理知識為重點,針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電工、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等勞動者的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方、承租人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和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承包的建設項目全部分包給第三方或者拆解後以分包名義分包給第三方,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第壹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方、承租方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或者未對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采礦、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上述施工單位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處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