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ets-backed security(以下簡稱ABS),其支付基本來自於支持證券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這壹項目下的資產通常是金融資產,如貸款或信用卡應收款,根據其條款,付款是定期的。
資產支持證券是壹種具有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是企業債券的替代品。它以壹個公司的特定資產或壹定的現金流作為融資抵押資產,而不是以公司整體的名義融資。因為選擇某項特定資產或某項現金流的風險通常低於公司整體的風險,公司可以獲得較低的利率,降低融資成本,限制債務風險。
ABS的流程是:首先將商業銀行的應收賬款、貸款資產等需要證券化的資產從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來,將這些資產或現金流放入特殊目的載體(SPV),然後以SPV的名義向投資者發行ABS證券。目前,國內的ABS嘗試主要集中在商業銀行剝離領域。ABS給投資者帶來的好處是可以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資產品,滿足不同的風險/收益需求。
資產證券化中支付本金的時間往往取決於收回本金所涉及的時間。資產支持證券收回本金的時間和相應支付本金的時間內在的不可預測性,是資產支持證券區別於其他債券的壹個主要特征。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和非信貸資產證券化。
壹般來說,資產證券化是指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證券獲得融資,出售缺乏流動性但有可預期收益的資產,從而實現資產流動性的最大化。資產證券化在壹些國家得到廣泛應用。目前,美國超過壹半的住房抵押貸款和超過四分之三的汽車貸款是通過發行資產證券提供的。
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規則
第壹條為規範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年第7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資產支持證券托管人(以下簡稱托管人)的信息披露應當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條受托機構應當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產支持證券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委托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信托合同和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受托機構提供相關信息報告,並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條受托機構、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及其他相關知情人不得在信息披露前披露擬披露的信息。
第五條受托機構應當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的第五個工作日向投資者披露招股說明書、評級報告、募集方式和承銷團成員名單。
資產支持證券分階段發行的,第壹階段的信息披露按照本條第壹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自第二次發行起,受托管理人僅在每只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的第五個工作日披露補充招募說明書。
第六條受托機構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說明資產支持證券的清算順序和投資風險,並在顯著位置提醒投資者:“投資者在購買資產支持證券時,應當認真閱讀本文件及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做出獨立的投資判斷。主管機關核準本期證券的發行,並不意味著對本期證券的投資價值進行了任何評估,也不意味著對本期證券的投資風險作出了任何判斷。”
第七條受托機構應當在每只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的當日或下壹個工作日公告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情況。
第八條在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受托機構應當在每只資產支持證券的本息支付日前三個工作日公布受托機構報告(編制要求附後),反映當期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資產池狀況和各等級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本息支付信息;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受托人年度報告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公布。
第九條受托機構應當與信用評級機構約定資產支持證券後續評級的相關安排,並在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每年7月31日前向投資者披露上壹年度的後續評級報告。
第十條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形式、審議事項、程序和表決方式,並在大會結束後10日內披露大會決議。
第十壹條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產生實質性影響的臨時性重大事件時,受托機構應當在事件發生後三個工作日內向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本文中提到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受托機構發生或預計發生未按時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事項;
(二)受托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發生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的違法、違規或違約事件;
(三)資產支持證券第三方擔保人的主體發生變化;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五)信托合同約定的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六)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交易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不遲於收到信息披露文件的次壹個工作日公告相關文件。
第十三條除本規則外,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還適用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查規則》(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四條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