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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

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

鹽城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有哪些具體規定?據悉,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歡迎閱讀!

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管理。

管理中心各縣(市、區)管理部根據法人內部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第四條在職員工是指下列人員:

(壹)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

(二)與本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依法領取工資的勞動者;

(三)勞動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工;

(四)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並領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工資的勞動者。

本細則所稱在職職工不包括單位中的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員。

第五條從事人事代理或勞務派遣的單位必須為其全體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必須簽訂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協議。

第二章存款登記、賬戶設立和變更

第七條單位存款登記。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行政區域的管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單位賬戶設立:

(壹)《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

(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

(4)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五)代理人的身份證。

第八條員工存款登記。未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職工,應當自就業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申請繳存登記:

(壹)《鹽城市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

(二)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清單或憑證;

(三)代理人的身份證。

第九條申請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憑本人身份證和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管理中心辦理個人繳存登記。

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每個單位應當設立壹個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每個職工應當設立壹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壹條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卡,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也必須辦理住房公積金卡。

第十二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變更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的信息發生變更的,職工或者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單位證明和職工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姓名、身份證號碼發生變更的,應當攜帶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協議、身份證原件和變更證明到管理中心申請變更登記,重新簽訂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協議。

第十五條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註銷登記:

(壹)機關、事業單位被撤銷的,應當提供上級機關的批準文件;

(2)企業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定書;

(三)單位解散的,應提供工商註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註銷登記前,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清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壹)核實從業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註銷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提取手續;

(三)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條件的,為職工辦理存儲和轉移手續。

第三章支付和存款

第十七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工資總額)。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納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適時調整並公布。

新員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員工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工資發放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當月工資。

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不得低於上壹年度政府規定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於省政府公布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且不低於本人上壹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高於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規定的繳存基數上限。

第十八條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個人和單位繳費率分別為12%,企業(含企業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個人和單位繳費率分別為8%?單位為12%、1998 12後新入職員工按月計發的住房補貼將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超過規定數額繳納的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的繳存比例為20%。

第十九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與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壹致。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的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20%。

第二十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向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劃入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應當將其劃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壹條單位應當按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繳存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應當按照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協議的規定,每月按時在受委托銀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7月調整壹次。

第二十四條單位應當根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當年繳存基數調整方案,調整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並將調整結果告知職工。單位調整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時,應持相關材料經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托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單位在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時,還應當核對職工姓名、身份證號和單位基本信息。

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執行時間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二十五條單位確有困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壹)嚴重虧損或處於停業或半停業狀態;

(二)經依法批準延期繳納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的;

(3)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單位需要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攜帶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壹)單位申請的書面報告;

(二)符合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條件的證明材料:

1.單位發生嚴重虧損或者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應當提供上壹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上壹年度經稅務部門審計蓋章的本單位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或者全體職工簽名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明細表;

2.單位被依法批準緩發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應當提供緩發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批準文件;

3 .單位確有其他困難情況的,提供管理中心所需的證明材料;

(四)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的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組織提出意見)。

管理中心批準後,單位應在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的,應當在到期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先按照原繳存額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至當年6月,再從當年7月起按照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緩繳的住房公積金未按規定繳存的,視同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

單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職工每月應繳住房公積金明細清單。

第二十九條單位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產權時,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納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並、分立或者產權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按照下列原則核定:

(壹)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自《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或者單位成立當月起補繳住房公積金。

(二)按照本市規定的歷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核定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三)單位和職工無法提供職工工資證明的,職工工資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第三十壹條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設立明細賬戶。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結息、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執行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屬於職工個人。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轉移和封存

第三十四條職工調動,單位應當在為職工辦理工資轉移的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攜帶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到受委托銀行封存職工賬戶。

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職工在本市其他單位工作的,由轉出單位出具轉出通知書或相關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戶口轉移手續。

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到外省市工作的,憑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收款證明或新職工單位為其開立公積金賬戶的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職工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不領取工資的,單位應當自停止領取工資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材料和職工身份證到受委托銀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住房公積金賬戶恢復的,單位應當持相關材料到受委托銀行為職工辦理解封手續。

第三十六條單位未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登記和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持證明材料,依據《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和本細則,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單位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經審核後可根據員工申請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被單位聘用的,單位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第五章調查與和解

第三十八條管理中心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電話、互聯網等查詢服務。繳存人可持本人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卡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信息。單位經辦人可憑單位委托書或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信息。

第三十九條職工和單位有權查詢本人和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職工和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憑身份證原件和單位證明材料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復核;如對復核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單位證明、銀行復核結果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受委托銀行和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員工和單位申請復審已滿五年的,不予復審。

第四十條管理中心應當在每年7月31日前向正常存款單位和存款人發放紙質對賬單或電子對賬單。繳存人應於每年8月31日前書面通知管理中心對單位和職工的信息核對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在離職後兩年內申請追償。在規定期限內,職工向管理中心投訴單位未按規定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要求管理中心追回的,管理中心經調查,應當督促單位自職工錄用之日起補繳住房公積金。從業日期在《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前的,應當從《條例》發布當月起補繳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二條違反《條例》規定,單位不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處1萬元、5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條例》規定,單位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管理中心將向信用管理部門提供單位違反規定的信息,依法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並在媒體上公示。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過程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未按照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約定履行義務的,不再享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權利,並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由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和程序。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本規則的規定應作相應調整。

第四十九條本細則自2014 11.00起施行。

相關解讀:

2014 110 10月10起,鹽城住房公積金執行新修訂的鹽城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三項細則。新修訂的細則有很多調整。本文解讀了公眾高度關註的幾個方面,為公眾用好住房公積金建言獻策。

變化壹: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也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繳存。

新修訂的繳存細則最大的變化是,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也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繳存。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需要簽訂《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協議》,每月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其中,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於省政府公布的當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且不低於上壹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也不高於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全市繳存基數上限。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的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20%。目前我省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2899元,按照20%的比例繳納,每月需繳納580元/月。

需要註意的是,申請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必須繳納社會保險。該群體需持本人身份證、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個人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卡;並按照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協議的規定,每月按時在受委托銀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未按《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將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權益,並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變化二:裝修、物業費也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將不再保留6個月的存款。

新修訂的提取細則中規定,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可以提取住房裝修或者繳納物業管理費。其中,提取人可以憑本人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提取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兩年內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房屋裝修,但每個家庭成員(包括職工、配偶、未婚子女)只能提取壹次用於房屋裝修。每年提取人可憑本人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和當年物業管理費收據在當年提出申請(每年僅壹次),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實際繳納的物業管理費。

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只要申請終止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協議,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就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全部余額,註銷賬戶。同時,個人使用公積金賬戶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按月還貸除外)或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只要不超過還款額,不再要求保留6個月的繳存額,只需在賬戶中保留0.01元。

變化三:連續繳存6個月後可以申請貸款,二套房最高貸款額度為總房價的60%,貸款期限可以縮短。

新修訂的貸款細則規定,擁有公積金賬戶的借款人,開戶滿半年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異地(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計算繳存時間。

目前根據鹽城住房公積金規定,對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首套房政策確認貸款額度和利率;已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二套房政策執行,利率上浮10%,二套房首付比例由60%降至40%,但累計貸款額度不超過最高貸款額度。

隨著借款人收入的增加,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提高,提前還貸或者縮短還款期限是很多人的願望。鑒於此,修改後的貸款細則也體現了這壹點。根據貸款新規,借款人如果信用良好,還款期內還款能力顯著提高,可以申請縮短貸款期限。比如當初簽訂的借款合同期限是20年,現在可以申請縮短到10年以下。但市民需要註意的是,縮短貸款期限只能辦理壹次,貸款利率按照實際貸款期限的相應利率執行,根據貸款合同收取的貸款利息不予調整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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