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政許可法》中的期限均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本法第八十二條: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行政強制法中,10日以下的時限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本法第六十九條:本法所稱十日以內,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行政復議法》中的“5”和“7”日是工作日,其依據是: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本法關於行政復議期間“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信息公開條例》只有兩個時間段:15和20是工作日:
條例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 * *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五,在其他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但壹般來說,3日、5日、7日等較短的時段應該理解為工作日,因為時間本身就短。如果認為是自然日,那麽在國家機關節假日不上班的情況下,就會使公眾失去期間的收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拘留日期當然是自然日。
行政法上15如何區分工作日和自然人?如果明確是工作日,就是工作日,否則就是自然日。
壹審拒絕提出上訴後的七日期限是自然日還是工作日,壹般都是自然日。
壹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判決沒有立即生效。只有在雙方均未上訴且上訴期屆滿的情況下才生效。所以如果要上訴,壹定要在期限內提出上訴。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末尾明確告知了上訴期限的規定。民事、行政判決在判決書送達後十五日內作出;人民
該事項和行政裁定書在裁定書送達後十日內。刑事判決書在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刑事裁定在裁定書送達後五日內。時限從文書送達後的第二天起計算。雙方都接受
判決或裁定的日期可能不壹致,上訴期從收到判決或裁定的次日起計算。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適逢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
行政處罰的天數壹般是自然天數還是工作日?這個不能壹概而論,描述如下:
第壹,《行政許可法》中的期限均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本法第八十二條: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行政強制法中,10日以下的時限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本法第六十九條:本法所稱十日以內,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行政復議法》中的“5”和“7”日是工作日,其依據是: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本法關於行政復議期間“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信息公開條例》只有兩個時間段:15和20是工作日:
條例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 * *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五,在其他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但壹般來說,3日、5日、7日等較短的時段應該理解為工作日,因為時間本身就短。如果認為是自然日,那麽在國家機關節假日不上班的情況下,就會使公眾失去期間的收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拘留日期當然是自然日。
希望能幫到妳。
壹審判決後15日上訴期是自然日還是工作日不代表工作日,從收到壹審判決書的第二天起計算十五天,最後壹天是節假日或者正常休息日的,順延至第壹個工作日。
不清楚法律、法規、規章中的日是指工作日還是自然日,應該是自然日。但是在補充條款中有些顯然是工作日,這就是工作日。
在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的十天答辯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這十天的答辯是自然的壹天。最後壹天是節假日,可以順延到節後第壹個工作日。
行政復議法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和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於行政復議期間“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中的40天結算是指工作日或自然日,《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中的45天結算是指自然日。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開庭和仲裁庭首次裁決的期限,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終結。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