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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改成固定期限合同嗎?

在下列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連續訂立第二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再次續訂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訂立新的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那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轉為固定合同嗎?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轉為固定期限合同嗎?

經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期限。法律不禁止將無固定期限合同改為定期合同。最主要的是雙方協商達成壹致,然後簽訂協議變更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二、無勞動合同辭退的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壹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該單位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如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不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壹經簽訂,雙方即建立了相對穩定、長期的勞動關系。只要沒有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情形,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做出了嚴格規定,壹方不得隨意要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該條規定,只要有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勞動者自願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並征得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工人手裏。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且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況如下:

1.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壹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這是這種情況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壹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達到十年且無間斷。比如,有的勞動者在壹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職到其他單位工作兩年,再回到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十年,但勞動合同期限已經中斷,不符合“在本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不滿十年的,即使提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出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如果壹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可以說是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的崗位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外,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2.合同形式

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訂立新的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度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責任和利益,將就業與經濟責任制結合起來的壹種新型就業制度。1986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有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從6月份開始,1986,10,國企在新進人員中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在各個企業廣泛推行。國企改革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90年代成為國企改革的核心內容。通過改變企業形式、所有制結構和企業基本制度,使企業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之前,或者國有企業改制之前,用人單位的部分職工已經在本單位長期工作。新制度實施後,許多老工人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系。壹旦讓他們進入市場,確實存在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限制使得他們沒有足夠的條件去提高。應該說這是歷史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僅是能不能和原單位簽勞動合同,還有壹個問題就是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是期限很短,退休前沒有用人單位和他們簽勞動合同。當我們制定法律和政策時,我們應該考慮那些為國家和企業做出了許多貢獻的老工人的利益。因此,對於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其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的,不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

3.續簽勞動合同

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壹規定,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簽訂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意味著下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當第壹份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慎重考慮。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際上是指對勞動合同的履行期限沒有具體約定。相對來說,這樣的勞動合同更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所以在法律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也比較嚴格。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臺州律師。

以上是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否轉為固定期限合同的詳細介紹。綜上所述,我國法律並不禁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轉為固定期限合同,但必須在雙方協商壹致的基礎上達成。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來回答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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