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
張老漢和老伴育有壹兒壹女,子女已成家。2003年,張老漢親筆寫下遺言,指定兒子繼承自己的財產。2006年,張老漢被查出肺癌晚期。住院期間,女兒無微不至的照顧讓張老漢感到很滿足。他打算給女兒寫遺言。但現在張老漢不會寫字,女兒就請律師見證並立下遺言,指定財產由女兒壹人繼承。張老漢死後,子女各持遺言發生爭執,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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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言中涉及的財產是張老漢婚後分配購買的,依法屬於夫妻財產,夫妻應當按同等比例分享。
2.張老漢的妻子去世時,因為沒有立遺囑,所以申請了法定繼承。張老漢和他的兒子、女兒都有繼承權。壹般如果平分,每人會得到(1/2 * 1/3 = 1/6)不動產。
3.張老漢遺言對個人有效(1/2+1/6 = 4/6),由女兒繼承,女兒應得財產(4/6+1/6 = 5/6)。
4.兒子應得1/6房產。
5.對財產價值進行評估後,財產可以由女兒獲得,應得給兒子的比例可以由女兒給兒子。
相關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二十六條。除非有約定,如果分割遺產,所有的產業加在壹起壹半要分給愛人的,剩下的應該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如果遺產在家庭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到別人的財產中。
2、《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依照法定繼承;有遺言的,按照遺言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繼承法第二十九條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得危及遺產的效力。對不適宜切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 * *等方式處理。
4.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方式訂立的數份遺囑有沖突的,以經過公證的遺囑為準;如果沒有經過公證的遺言,以最後的遺言為準。
5.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的行業時,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考慮繼承人的利益,有利於發揮其使用效益。
邊肖提示:
房地產繼承與其他繼承壹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將被繼承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的全部權利轉移給繼承人的法律行為。不動產繼承是取得所有權利和使用權的壹種方式。
(1)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壹種等待權。如果傳承人不死,傳承的連接就不會爆發。只要繼承人死亡,繼承權就成為既得權利。要實現遺言繼承權,必須在被繼承人生前和被繼承人死亡前有合法的遺言,否則遺言繼承不會發生。如果爸爸媽媽健在,他們的房產後代是繼承不了的。爸爸媽媽自願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後代是有可能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中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為:戀人、後裔、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其生前所有的合法產業,或者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產業權益。家庭財產,夫妻財產,合夥財產,不能分割繼承。像這樣的行業,有必要把將來屬於逝者自己的部分全部砍掉。所有非法所得的產業,都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