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雙方談賠償的時候,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受害人因車禍住院的,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應根據事故責任和具體損失進行賠償。第壹,保險公司應當全額賠償傷者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根據事故責任,且構成傷殘的,還應當根據傷殘等級賠償相應的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和傷殘輔助器具。強制保險賠償後仍有不足的,承保對方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可以在賠償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當然,對方也可以先進行賠償,然後對方再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1,醫藥費。(掛號費、診療費、檢查費、住院費、其他)診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療費、住院費收據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失去的時間。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工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工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4.交通費用。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
5.住宿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的受害人及其親屬到醫院診治、轉院、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時發生的住宿費,由賠償義務人按照壹定標準予以壹定程度的補償。(住宿費不包括受害人住院費用的床位費)
6.補貼。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7.營養費。營養費用是指受害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付的費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補充營養,要根據治療醫院或法醫的意見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 *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