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青島市地方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短信平臺(以下簡稱“短信平臺”)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國家通信短信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短信平臺是由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青島移動和中國聯通共同開發的雙向互動短信平臺。可以為納稅人提供稅務提醒、納稅提醒、發票查詢等稅務互動短信服務,還可以向系統內工作人員發送工作通知、廉政提醒、節日問候等信息。
第三條短信平臺的服務對象是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管轄的納稅人,主要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財務主管和征收人員。
第四條短信平臺具有發送和接收短信的通用功能,其主要功能包括:
(1)納稅提醒服務:報告期末前發送給相關納稅人的提醒信息。
(2)納稅提醒服務:發送給應在申報期結束後申報的未申報納稅人的提醒信息。
(3)納稅提醒服務:在規定的繳納期限結束後兩天內,向尚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發送的提醒信息。
(4)扣款失敗通知:通知相關納稅人稅庫扣款失敗。
(5)專題信息發布:稅收政策、會議通知等信息。向相關納稅人發布或向稅務機關發送相關通知信息等。
(6)互動短信服務:接收和回復納稅人發票真偽查詢、稅收管理員信息查詢、稅務咨詢、投訴舉報等。
(7)內部信息服務:向系統內部人員發送稅務機關內部通知、廉政提醒等信息。
(八)其他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信息服務。
第二章管理體系和職責分工
第五條市局辦稅服務中心是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短信平臺的管理部門,具體職責包括:
1,負責短信平臺的日常管理;
2.監督和規範短信平臺的使用;
3.負責對安全管理體系平臺提出改進建議或升級要求。
第六條市局信息中心是短信平臺的技術支持和硬件維護部門,具體職責包括:
1,負責短信平臺和通信服務商的網絡專線和硬件設備的維護和安全;
2.負責短信平臺的技術支持,確保短信平臺的正常運行;
3.負責短信平臺建設業務需求的實現和開發;
4.監督和規範短信平臺的使用。
第七條基層局負責向轄區內的納稅人發送短信,並根據使用情況,及時向市局辦稅服務中心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市局負責向全市納稅人發送短信,市局辦稅服務中心負責發送具體短信,市局辦公室負責編寫相關短信。
第三章短信平臺的運營和維護
第九條短信平臺實行統壹管理、分級維護,即市局統壹管理、基層局分級維護。各基層局應確定本單位短信平臺的管理部門和管理員,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短信平臺的管理辦法,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督管理本單位短信平臺的使用。
第十條根據短信平臺的功能,設置三級管理員,即市局管理員、基層局管理員和普通操作員。
市局管理員負責向全市範圍內的納稅人發送短信,監督檢查基層局使用短信平臺的情況;各基層局管理員負責轄區內納稅人的交付、基層局內普通操作員權限的分配、單位內短信平臺使用的監督檢查;普通操作員(主要是基層局的稅務管理員)負責給主管納稅人發短信。
第十壹條通過短信平臺發送信息的基本流程分為兩類:
(壹)系統自動發送
納稅申報提醒服務、納稅提醒服務、納稅提醒服務、納稅提醒服務、發票真偽查詢服務由系統自動讀出並發送。
(2)編輯文本並發送
最新的稅收法規、最新的稅收公告、通知等周知識信息、節日問候、會議通知等需要發送的信息,按照市局和基層局的職責權限分別匯編發送。
第十二條基層分局應積極利用短信平臺功能,及時為轄區內納稅人開通短信平臺服務。
對於新登記的納稅人,由各基層局辦稅服務廳負責開通短信平臺服務,窗口工作人員應在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手機號碼錄入。
已辦理稅務登記但尚未開通短信平臺服務的納稅人,由各基層局管理員組織開通,此項工作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1季度內完成。
對辦理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由各基層局辦稅服務廳負責變更或註銷短信平臺服務,窗口工作人員應在納稅人辦理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證當日內完成手機號碼變更或註銷。
第十三條遠程申報的納稅人可自行開通和變更短信平臺服務,具體如下:登錄青島地稅網站(www qdds net)點擊“短信平臺”,輸入手機號碼;或者登錄青島地稅網站,點擊“dec qdds網”下的“用戶信息”,輸入修改手機號碼。
第十四條基層分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短信平臺納稅人手機號碼的審核和保密,提高手機號碼錄入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禁止稅務幹部向稅務機關以外的人員提供納稅人手機號碼。
各基層局要對納稅人接收短信業務進行跟蹤監控,管理員要及時更換納稅人接收短信業務的手機號碼。
第十五條除系統自動發送的信息外,其他人工發送的信息原則上應在工作時間發送,不得在其他時間發送。如遇緊急信息,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時發送,由納稅人(舉報人、咨詢人、投訴人)發起的互動短信將由系統自動回復。
第十六條通過短信平臺發送信息產生的費用由市局按月支付,納稅人向短信平臺發送信息產生的費用由納稅人按照通信公司通用信息收費標準自行支付。各基層局和稅務人員不得私自向納稅人收取任何短信費用。
第四章短信平臺的信息安全
第十七條各基層局應自覺維護和保障短信平臺正常安全運行,建立內部信息安全責任制度和信息發布審批制度,嚴格遵守國家通信短信管理相關規定,對編輯的短信內容進行檢查,確保信息內容健康合法。
第十八條短信平臺管理人員和運營人員嚴禁利用該系統制作、復制、發布和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a)違反《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十)與稅收工作無關的內容。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市城管局有權停止其使用短信平臺,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短信發送者應當對短信平臺的登錄ID和密碼嚴格保密,並對發送短信的相關信息進行記錄和存檔。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辦稅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