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算不算這個企業的員工?
現在勞務派遣很普遍。對於壹些公司來說,將人力資源外包給專業的人力資源公司,可以節省自己的管理費用,有助於自己專註於業務發展和生產經營。但與之相對應的是,被派遣勞動者是否是本企業員工,這部分勞務支出能否作為公司的工資薪金稅前扣除,也成為了困擾壹部分人的問題。
首先要搞清楚勞務派遣人員是不是企業員工。
勞務派遣是壹種新的企業用工形式,但也有其特殊性。其實更像是人才租賃,不求所有,但求用。勞務派遣中,員工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工資以及簽訂和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普遍存在勞務派遣人員名義上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上並不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為用工單位服務,而是完全服從用工單位,在用工單位的安排下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服務的現象。這種妳用人我管人的進化派工體系,真的很混亂。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進行,被派遣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以用人單位為主,用人單位為輔。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主要由用工單位支付,只有加班費、績效獎金和崗位相關福利由用工單位支付。
簡單來說,勞動者與所在單位(即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派遣公司(即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此看來,勞務派遣人員不能計入企業職工總數。但如果形式上是勞務派遣,實質上是員工,則應計入員工總數。因為,金融遵循的是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如上所述,已經演變成壹種普遍現象。
那麽勞務派遣的相關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是作為勞務費、工資薪金,還是職工福利費扣除?(每個人都需要在稅前彌補三者的差額。)
《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實際發生的費用,應當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工資薪金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稅法規定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按照以下原則把握:
1,企業制定了相對規範的員工薪酬制度;
2.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
3.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
4.企業已就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5.工資和薪金的安排不是為了減少或逃避稅收。
同時,該條第三條也明確了福利費。福利費是指為員工的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直系親屬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救濟費、職工食堂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在這些項目中,如果企業不做區分,而是納入工資核算,各方面沒有單獨追加支付的,可以作為派遣員工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計入用工企業的工資薪金總額。
從以上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應當從以下幾點來區分勞務派遣工的工資、薪金和福利費:
壹個是看發給誰。
用工單位支付給派遣單位的費用,不得計入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可計入工資總額基數,並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
二是看科室。
企業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在本企業設立的福利部門工作的,支付給派遣單位的費用和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加班費、績效獎金等在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三是看送的是什麽。
企業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在生產經營部門工作的,應當將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非貨幣性福利補貼計入職工福利費。
此外,還有壹種特殊情況:如果用人單位派遣的勞務是尚未分離社會職能的企業內部福利部門的工作人員,即使沒有區分,也不能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扣除,因為這部分支出已經被實際用人單位確認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救濟費等。,應視為職工福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