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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如何約定風險分擔

“兩個十四天”過後,多地迎來建築工地集中復工潮。隨之而來的是不可避免的工程價格調整:壹方面,疫情作為工地復工的背景,必然帶來防疫費用的增加;另壹方面,前期控制疫情的措施,如延遲開工、限制交通等,也可能造成接下來壹段時間人工成本、建築材料成本、施工設備使用費的波動,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價格風險必然導致工程價格的調整。

壹般來說,工程價格的調整首先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合同中沒有規定的和超出合同的價格波動因素和幅度,按照當地的造價管理辦法、規則和文件進行調整和規定;如果雙方仍有爭議,可以通過索賠的方式調整合同價格,甚至可以根據情勢變更原則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通過司法介入重新分配合同利益。

目前,四川、湖南、浙江、江蘇、山東等省,以及無錫、三明、鄭州、青島、廈門、樂山等市已出臺文件,指導地方建設項目開工復工。其中,地方政策規定的防疫費用和價格風險分擔原則,關系到工程價格調整的合理性,也會影響當地建築業的可持續發展。

1.防疫費用如何合理分攤?

針對疫情防控期間防疫物資和人員費用的增加,各地態度比較統壹:防疫費用應納入工程造價,由建設單位支付。如鄭州市從2月13日起明確將施工單位在防疫期間產生的防疫費用列為工程造價,全額追加(有效期暫定為三個月);青島強調,實施疫情防控措施的實際費用可計入工程成本。

浙江省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繼續建設的項目,疫情防控專項資金可在工程造價中單獨列出,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算。山東省也圍繞工程造價調整指出:疫情防控期間,增加疫情防控費(按現場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每人每天40元標準計收)。廈門從施工安全的角度,提出疫情防控期間,正在招標、施工、建設的建設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率可提高20%。

這符合“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變化而影響合同價款的風險,應由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承擔”的原則,更好地保護了承包人的合理利益。

2.如何合理分攤勞動力價格?

針對建築工人短缺帶來的工資變化,各地的崗位不壹樣。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第9.8.1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價格受勞務價格波動影響的,合同價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調整”,支持勞務價格風險由施工單位承擔。無錫將人工價格定義為政策調整內容的,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以及湖南省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規定人工費可由簽約雙方簽證確認,並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程計價。

由於調整人工綜合單價政策的差異,浙江省將人工價格變動視為市場風險,規定合同中人工價格無重大變動的,雙方可根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版)“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在5%以內的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

3.如何合理分攤材料價格?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第9.8.2條和第9.8.4條的規定,對於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其價格調整應根據實際發生的變化計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價。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格變動範圍或幅度;當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材料和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出部分的價格應按費用信息調整法或價格指數調整法進行調整,即超出部分由發包人承擔。

針對疫情引發的設備材料價格異常變化,浙江省還規定,合同中單壹材料價格無重大變化的,雙方可按照“低於5%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攤。廈門充分考慮了預見性,對新招標、新簽訂的施工合同,僅砂、石、圬工磚、砌塊納入材料差價調整範圍,價格變動幅度超過10%。

此外,部分地區支持發包方和簽約方按時簽證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結算調整,或認為材料價格變化可能超出簽約方根據以往經驗可以預見和規避的範圍和風險,鼓勵發包方和簽約方根據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當然,這種模式要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加強對價格走勢的監測、預研和預警,及時縮短主要材料價格和各種費用指數指標的信息發布周期,為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建築材料價格糾紛調解機制。比如,北京要求建立工程造價調整協調機制,重點監控建材價格波動;四川省也部署加強材料價格監測。

除了引導承包方合理分擔價格風險,各地也在積極行動,減輕施工企業的財務負擔,為復工復產創造優惠政策空間。比如,浙江省明確,在疫情嚴重地區承接新業務的建築企業,暫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四川省樂山市將實行疫情期間新開工建設許可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這壹行動啟示各地:減免和延緩現金保證金也是幫助建築企業增強資金實力,積極應對疫情的直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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