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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海洋牧場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海洋牧場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海洋牧場的規劃建設、開發經營、生態保護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海洋牧場,是指通過人工魚礁、增殖放流、生態養殖等措施,建設或者修復海洋生物繁殖、生長、尋找餌料或者躲避敵人所需的場所,增殖和養護漁業資源,改善海域生態環境,實現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漁業模式。

本條例所稱人工魚礁,是指以修復和優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增殖漁業資源為目的,在自然海域設置的人工構築物。第三條海洋牧場的開發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科學規劃、有序開發、協同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和沿海(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牧場發展的組織領導,建立海洋牧場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將海洋牧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海洋牧場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五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牧場的綜合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體育、消防、海事、海警、氣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海洋牧場相關工作。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海洋牧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本市與膠東經濟圈其他設區的市共同推進下列海洋牧場管理:

(壹)海洋牧場規劃的銜接;

(二)建立海洋牧場管理信息溝通和重大事件通報制度,實現海洋牧場管理信息* * * *;

(三)建立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

(四)協商確定的其他合作事項。第七條本市與膠東經濟圈其他設區市壹道,加強海洋牧場及相關產業的基礎研究和技術創新,引進和培養高水平科研團隊和人才,共建高能海洋牧場科技創新平臺,共同推進海洋牧場科技成果轉化,全面提升海洋牧場及相關產業的創新能力。第八條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海洋牧場規劃並組織實施。

海洋牧場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並與海上交通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海島保護規劃相銜接。

編制海洋牧場規劃,應當對規劃布局、礁址選擇、建設規模和人工魚礁工程設計進行論證,明確海洋牧場的功能定位。第九條海洋牧場建設應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並依法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

在海洋牧場建設人工魚礁的,應當依法辦理人工魚礁建設審批手續。人工魚礁建設應當符合技術規範要求,魚礁材料應當符合環保標準。第十條鼓勵社會資本通過自主投資、與政府合作等方式參與海洋牧場建設。,屬於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的,按照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鼓勵海洋牧場經營者拓展海洋牧場功能,統籌生態保護和開發布局,建設多元化融合發展的現代海洋牧場。

鼓勵有條件的海洋牧場申報建立國家級和省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第十壹條海洋牧場所有者和經營者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嚴格落實人工魚礁建設、海洋牧場平臺作業、船舶航行、旅遊等安全生產責任制。

在海洋牧場海域從事觀光、垂釣、娛樂、科普展覽等休閑經營活動的海洋牧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船舶和船員,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旅客安全。

海洋牧場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和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應急演練。第十二條海洋牧場平臺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範的要求,並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後取得相應的證書或文件。無檢驗證書或文件的海洋牧場平臺不得投入運營。

海洋牧場平臺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並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報廢或廢棄的海洋牧場平臺的所有者應自行拆除。第十三條海洋牧場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配備符合標準的船舶自動識別終端,並正確顯示號燈和號型;

(二)保持出入通道暢通,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救生、消防、通訊、定位、視頻監控、防漏電、防雷等安全設施,並保持完好;

(三)建立日常維護、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完善安全操作檔案,定期排查安全隱患;

(四)在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安全須知和警示標誌,設置並及時開啟夜間和大風、大霧、大浪等惡劣氣象條件預警信號;

(五)配備垃圾分類回收設備和設施,及時清理打撈平臺周圍的垃圾,禁止海洋牧場平臺向海域排放固體垃圾、生活汙水、含油汙水等汙染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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