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轉變觀念,培養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根據法律意識主體和層次的不同,法律意識可以分為壹般法律意識、理論法律意識和專業法律意識。壹般法律意識的主體是普通公民,是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據個人的生活經歷和法律教育的影響而形成的壹種天然的法律意識。理論法律意識是理論研究者通過研究國內外法律而形成的全面而深刻的法律認識。而職業法律意識是指特定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意識屬於上述職業法律意識的壹種。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意識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對社會產生廣泛的影響,形成壹種無形的力量作用於許多普通公民,從而影響人們對法律的態度和看法。由於行政活動幾乎涵蓋整個社會的所有領域,行政機關的形象和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意識對社會普遍法律意識的形成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它不僅有助於樹立法律的權威和良好形象,增強人們對法律和行政機關的信任,而且會削弱甚至侵蝕公民對法律和行政機關的信任。因此,改變舊的依法行政觀念,培養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意識至關重要。1,改變“官貴民賤”的觀念,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識。封建時代“官貴民賤”,行政機關及其成員與普通民眾之間不存在平等。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建立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使行政機關及其成員和公民處於平等的地位。在我國社會中,國家公務員與公民地位平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法律對國家公務員與公民壹視同仁。國家公務員和公民壹樣,必須同樣受到法律的約束和限制。國家公務員也必須遵守法律,不能脫離法律。第二,國家公務員與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並不要求國家公務員與公民享有和承擔完全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政府既然要管理社會,就要有特殊的權力。現代法治要求的不是公務員與公民完全無差別的待遇,而是強調“公務員不應享有普通法上不必要的特權和豁免”。第三,公民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提出異議,對違法的行政行為獲得國家賠償。面對占主導地位的行政機關,公民必須獲得與行政機關競爭的權利和途徑。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是現代社會公民尋求保護和對抗行政機關的兩種重要方式。雖然公務員與公民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在現代社會已經生根發芽、開花結果,但“官貴民賤”的封建思想依然存在,公務員在行政活動中往往處於管理者的地位,容易形成管理-服從的思維定勢。這種不平等的觀念不僅阻礙了行政機關與公民的正常溝通,也影響了行政公正和效率,甚至可能惡化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所以,改變“官貴民賤”的觀念,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識,非常重要。2.改變“權力大於法律”的觀念,樹立“法定權威”的意識。現實生活中的各種現象,如家長制、以權壓法、以權棄法、以法變通,都是“權大於法”觀念的表現。因此,迫切需要改變“權力大於法律”的觀念,樹立“權力法定、權力有限”的意識。法定權力是依法行政的基礎和依據。"行政機關是法律的產物."行政機關的設立源於法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的權力源於法律的授權,這是國家公務員生存的基礎。與“公民自由由法律界定”相反,公務員是被法律禁止的。國家公務員只能行使法律明確賦予的職權,否則就是超越職權,使行政行為違法。因此,它的力量是有限的。法定權威、有限權力是國家公務員必須樹立的法律意識。行使權力,做出決定,首先要看法律上是否有明確的授權;同時,即使有行使權力的法律依據,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權力範圍和要求行使,不能為所欲為。在現代社會,行政機關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國家公務員享有的權力日益擴大,這不能否定行政法治的基本規則,即“職權法定,權力有限”。第壹,國家公務員因社會發展和社會需要而擴大的權力不是自然獲得的,仍然是通過法律授權享有的。社會對國家公務員的需求是通過法律這個中介來實現的。第二,雖然國家公務員享有的權力越來越大,但不能說國家公務員可以享有無限的權力。任何社會都必須有壹個空間,公民個體可以自由生活,不受任何權力幹涉;同時,每個國家的公務員無論權力有多大,都有壹個明確的法律領域,只能在這個範圍內運作。第三,雖然代表機關往往使用壹般的法律語言對行政機關進行授權,但並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可以任意行使和解釋這壹權力。因為“無論授權法使用什麽樣的通用語言,任何權力都應該受到限制。”同樣,行政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並不意味著國家公務員可以自行設定權力。第壹,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是代表機關指定的權力,本身就是派生的。其次,它特別受到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的限制。即行政法的規範必須與法律規範相壹致,壹些涉及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重要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只能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享有壹定的設定權。3.改變“人治”觀念,樹立“法治”意識。公務員要尊重法律,在執政過程中把法律放在第壹位。目前首先要考慮的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心中有法,意識才能成立。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長官意誌”、“個人專斷”、“集權管理”都是“人治”理念的表現或變種。除非徹底拋棄這種舊觀念,否則不可能形成全新的社會主義法治意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中國法治的基本要求。國家公務員在進行行政活動時必須牢記。豐富的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是培養和提高社會主義法治意識的直接前提。因為只有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才能糾正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甚至以權壓法、以權棄法的不正常現象,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壹切依法辦事,才能建立嚴格公正的法律秩序,實現依法治國的方略;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的社會氛圍,從而為培養社會主義法治意識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二、學習和理解法律,提高依法決策的能力1、學習和理解法律,依法思考如上所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復雜的經濟社會活動必須用法律手段進行規範、引導和調整。我國絕大多數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國家公務員能否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直接關系到依法治國的進程。因此,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必須高度重視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采取有效措施學法、知法、懂法。鄧小平指出:“加強法制,重要的是進行教育,根本的問題是教育人。”對於國家公務員來說,也需要通過教育提高法律素質。壹是對國家公務員進行深入的法制宣傳教育,使其了解法律的本質和精神、權力的來源和實質、依法治國的意義和途徑、依法行政的內涵和重要性,提高思想認識,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這往往需要更大的努力。二是對國家公務員依法行政能力的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和有序、短期和長期的培訓。通過培訓,強化法制觀念,使國家公務員知法、懂法,進而守法,特別是在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和規則實施行政活動中守法。第三,廣大國家公務員需要自覺學習法律,提高依法行政素質。2.顧全大局、依法決策是依法行政的基礎。正確的決策有利於行政活動的順利進行。壹旦決策失誤,所有的行政活動都將無效,甚至帶來負面影響。實施依法決策的關鍵在於:壹是決策程序法制化。依法決策的過程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以保證決策具有過程的公開性和公眾的廣泛參與性。二是決策內容的透明度。決策內容的透明,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照法律制度、法規和程序行使權力,對涉及全社會的公共事務或其他相關事務進行決策時,社會全體成員能夠有效了解行政系統的活動,了解重大決策的機制、原因和條件,從而對行政活動進行有效監督。每壹次重大決策都要采取壹定的方式,在壹定的公共範圍內公布,廣泛聽取意見,集思廣益。這樣對行政權力進行有效的外部監督,避免權力膨脹。第三,決策過程高效。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決策時必須嚴格遵守時限,提高行政效率,避免以權謀私、侵權瀆職,減少行政失誤和國家利益損失,避免拖沓、互踢皮球等官僚現象,維護國家行政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四是民主參與制度化。壹切重大決策都要註意聽取各方意見,特別是有關法律專家的意見,以保證決策的長期效果。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是不可分割的。民主參與制度化,使決策不會因為領導的變化而變化,不會因為領導個人觀點和關註度的變化而變化,有利於決策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第五,科學決策。科學決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符合實際情況。具體來說,科學決策首先要有明確正確的目標;其次,決策的結果可以實現;第三,實現決策目標的成本最小;最後,將決策實施後的副作用降到最低。第六,決策責任明確。誰承擔責任,就能引導決策機關加快完善決策立法,明確決策範圍和責任,從而避免“人頭工程”、“禮物工程”、“胡子工程”、“樣板工程”。第七,完善決策反饋機制。對以前的決策進行定期反饋,可以滿足修正和完善決策的需要,也可以為後人提供借鑒。3.恪守行政倫理,打造“責任行政”1、恪守行政倫理,追求公正廉潔行政倫理是指行政人員在行政活動中的行為規範的總和,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保持理性和正當關系的原則和規範。現階段存在國家公務員知法犯法、行政失當的現象。其中壹個重要原因就是國家公務員缺乏必要的道德修養,行政倫理意識淡薄。因為行政主體行使國家權力,人們對其有很高的期望和要求,也要承擔更多更高的義務。行政主體違反行政倫理,可能會受到黨紀、政紀的處分,甚至民法、刑法的制裁。因此,推進行政倫理法制化迫在眉睫。行政倫理法規的內容應包括:國家公務員的行政倫理;國家公務員行政道德教育和培訓制度;監督行政倫理實施的專門機構;違反行政倫理的責任方式。國家公務員行政道德要求的核心是公正和廉潔。國家公務員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民公務員。對於人民賦予的行政權力,國家公務員只能利用其為人民謀取利益的義務,絕不能以權謀私、濫用職權。所以,這就要求國家公務員要有公平意識和誠信意識。所謂“公”,是指無私、勤勉、自律、公正執法;所謂“廉潔”,是指為人正派,為人正直,執法正確,公正公平;所謂“廉潔”,是指廉潔自律、廉潔自律、反腐倡廉、廉潔自律;所謂“明”,就是光明磊落,做事光明磊落,盡職盡責,踐行明職。這是公平和誠實意識的基本含義。古人雲:“其身正,無令而行;他的身體不對,雖然他不服從。”這說明,國家公務員要想有效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利,需要加強自身修養,具備公正廉潔意識。這就需要國家公務員以身作則,帶頭公道正派,以身作則。把該做的事趕緊做好,做好;絕不做不該做的事;不講人氣,不拉關系,杜絕“走後門”等不正之風;凡是要求別人做的事,自己先做好;我永遠不會做別人被禁止做的事。2.堅持政務公開,主動接受監督,提高國家公務員依法行政能力。必須有有效的系統匹配。為了在外部環境上給予有利的條件,必須實行政務公開制度,實行各種監督制度。政務公開的宗旨是公正、便民、誠信、勤政。實行政務公開應當依法公開、真實公開、註重實效、便民利民。要把政府及其部門在工作中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政策、程序和行政紀律,特別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和熱點問題作為政務公開的重點,公開監督投訴的依據、程序、結果和方式,解決“暗箱操作”問題,以取得公眾對政府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參與。總之,凡是需要公眾知道的,都要公開;凡是需要在壹定範圍內知道的,都要在壹定範圍內公開;凡需要當事人知曉的事項,應當向當事人詢問。通過政務公開,政府部門及其公務員在履行職能、處理政務、執行公務和處理事務中的運作受到有效監督,有助於促進政府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同時,政務公開有利於規範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促使其依法行政,消除和減少工作中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督促國家公務員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努力提高依法行政和處理事務的能力,提高行政效率和質量。孟德斯鳩早就指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壹個從來都不容易的經驗。”目前我國弱化監管的主要問題是:柔性監管多,剛性監管少;對事物的監督多,對人的監督少;對下級監督多,對上級監督少。在現實生活中,壹些國家的公務員缺乏接受監督的觀念,不習慣於被人對自己的決定或行為提出質疑,不願意成為被告,所以他們試圖阻止當事人起訴,侵犯當事人的權利,阻礙正常的司法工作。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作為行政權力的持有者和行使者,必須接受監督。因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有效監管:壹是完善監管網絡。通過黨風監督、人大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群眾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等全方位的工作監督網絡,對所有國家公務員的行政活動進行監督,從而達到規範執法行為的目的。二是加強政府的法律監督。主要采取規範性文件備案、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日常執法檢查、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等方式加強政府的法律監督。通過對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行政復議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的分析評估,圍繞案件發現問題,圍繞問題找到原因,圍繞原因追究責任。對壹般性問題,要督促整改糾正;對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出具改進行政執法意見,限時報告糾正結果。顯然,上述措施仍主要由國家公務員實施。3、嚴格執法責任,杜絕違法行政“徒有其表”,再好的法律不嚴格執行,也只能是壹句空話。目前,在我國行政執法過程中,壹些執法人員認為,只要行政機關打擊違法現象,處理違法的個人或組織,無論其是否有權管理和處理這些違法現象,都是在履行職責。不知道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在與違法現象作鬥爭時,也必須擁有法律權力;即使有權管理和處理,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否則就是違法的。行政機關和公務員不能以違法對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不能因為相對人的違法而使其違法行為合法。有些國家的公務員責任心不強,總認為自己的職權是自己的,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因此,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追究行政違法者的責任勢在必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要求,確定負責實施的行政機關,明確執法責任。行政執法責任制包括:明確劃分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權限,層層分解,落實到各職能部門、崗位和執法人員;將執法任務、標準和程序具體化,明確考核標準和激勵措施;建立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執法人員考核獎勵制度。對不依法行政、違法亂紀的,不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執法部門領導的責任。對批評教育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對追究法律責任的要堅決追究,確保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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