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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涉法涉訴信訪工作

為切實加強信訪維穩工作,解決群眾信訪問題,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努力打造平安前旗、和諧前旗,根據《信訪條例》、《尤克前旗信訪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前旗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壹,表達民意訴求的原則

便民原則,各級行政機關應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提供便利條件。

依法辦事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的規定解決信訪人的訴求。

說服教育原則是指做好說服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導群眾情緒,對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引導群眾知法守法、依法信訪,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掌握群眾思想動態,解疑釋惑,提高認識,理順情緒,凝聚人心,防止矛盾激化。

二、信訪人的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信訪形式

信件、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拜訪等。

第四,改善民意訴求的表達

(1)發布相關信息。

第壹條信訪人的通信地址、電子郵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時間、信訪事項辦理進展和結果的查詢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條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辦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

第三條科右前旗應當建立信訪信息系統,並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信訪辦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錄入信訪信息系統,方便信訪人查詢。

(2)完善旗級領導接待群眾來訪工作制度。

第壹條本辦法中的旗級領導包括旗委書記、常委、人大主任、政府旗長、CPPCC主席和公安、檢察、政法主要領導。

第二條旗縣級領導接待工作在旗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由農牧民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組織實施。

第三條農牧民矛盾糾紛調解中心應當通過媒體及時向全社會公布旗縣級接待領導的姓名、職務、分工和接待時間。

第四條每個工作日安排壹名旗級領導在農牧民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工作接待來訪群眾,每名旗級領導全年接待來訪群眾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CPPCC)、律師將根據接待安排,與旗級領導壹起接待來訪群眾。

各部門領導應配合旗領導隨時接待來訪人員。

第五條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接見來訪人的,由四大班子辦公室負責通知本部門其他領導代為履行職責。

第六條來訪領導負責當日處理信訪案件,農牧民調解中心會同領導接待工作人員,並將信訪問題及處理情況反饋給包鄉、包社領導。

第七條對已經研究解決的信訪事項,包鄉、包案領導要親自督辦落實,確保問題及時解決,直至矛盾化解。

第八條旗縣級包鄉領導要及時跟蹤督辦,協助包鄉領導做好穩定群眾工作,杜絕信訪。

第九條。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接待領導可組織多部門聯合接待、多領導接待,或組織召開協調會研究解決或報旗委、政府主要領導批辦。

第十條農牧民調解中心應當定期通報旗級領導接待工作和案件處理情況。

(三)建立蘇木鄉鎮辦公室(場)領導接待制度。

第壹條本辦法中的鄉鎮領導包括蘇木鄉鎮辦事處(場)黨委、黨工委成員。

第二每個工作日,安排壹個鄉鎮領導坐班接待來訪群眾。

全國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鄉鎮領導壹起接待了來訪的群眾。

第三條來訪領導負責當日信訪案件的處理,並將信訪問題及處理情況反饋給包嘎查村領導。

第四條包嘎查村領導要親自督辦已研究解決的信訪事項的落實情況,確保問題及時解決,直至矛盾化解。

第五條旗縣級寶祥縣領導要及時跟蹤督辦,協助寶祥縣領導做好穩定群眾工作,避免信訪。

(四)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信訪職能。

第壹條政法機關要配齊配強執法監察部門的工作力量,認真受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

第二條人大信訪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處理人民來信來訪。

第三條工會、婦聯、團委等群眾團體、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在反映訴求、公眾監督等方面的作用。,引導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發揮平息和化解重大矛盾糾紛的作用。

第四條法律服務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發揮法律法規解疑釋惑作用,加大宣傳力度,引導人民群眾走依法維權之路,通過司法調解、行政仲裁、法院審理等方式解決其合理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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