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應當與社會幫教組織保持聯系,利用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監獄職業技術教育。改變過去被動接受社會幫教的模式,要求社會組織根據監獄的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幫教活動。社會組織和團體有著監獄無法比擬的優勢。壹是他們了解社會的需求,知道社會急需什麽樣的人才,便於開展有針對性的培養活動;二是社會組織和團體有強大的師資力量,可以給監獄提供相對更多的技術支持;第三,社會組織、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相對密切的聯系,可以幫助罪犯出獄後接觸工作,鞏固他們在獄中的技術學習,為罪犯提供謀生的機會,從而提高教育效果,提供社會穩定。從我國社會實踐來看,假釋、緩刑由公安機關執行,都是在監外執行。即使對於服刑人員,監獄外的學校也會進入監獄,協助對社會罪犯進行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並不完全依靠監獄來完成這樣的工作。就國外的實踐來看,社會團體、公司、企業參與監獄工作由來已久。在社會組織的關懷下,刑滿釋放人員逐漸過上了正常的社會生活。公司和企業在監獄中招聘技術合格的工作人員,壹些罪行相對較輕、刑罰非常輕的人在社區有關人員的監督下提供社會服務並接受社區矯正。有些國家還實行監獄犯人自治制度。國內外的實踐已經明確,行刑社會化的主體不僅是監獄,還包括社會團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二)建立減刑緩刑制度
減刑試行期的設計要合理,與計分、評獎相協調,與下壹次減刑的考核期基本銜接。不要讓犯罪分子有太長的不受約束的時間。如果壹個罪犯時刻擔心自己的減刑被撤銷,他就會時刻規範自己的行為,不違反紀律,積極改造,從而形成遵紀守法的習慣,就會在社會上自覺守法,以達到改造的目的。緩刑考驗期內有違紀行為的,應當根據違紀情況扣減部分或者全部減刑,不能壹次性全部扣減,給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在緩刑考驗期內有機會恢復減刑的,應當恢復其設定的條件。緩刑期滿後,監獄會向法院提交減刑確認材料。
(3)變減刑制度為虛擬減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不應該輕易改變,法律輕易改變原判是不嚴肅的。改變現行的減刑時間,減少在監獄或者封閉監獄服刑的時間,使減刑幅度成為提前出獄的幅度,類似於假釋,只是刑罰執行方式的改變。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釋放有本質區別。並不是對原有刑罰的實質性改變,只是在附加條件的基礎上改變了執行方式。在不改變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況下,給罪犯壹個提前適應社會的機會,對構建和諧社會也起到壹定的作用。以減刑的時間為試用期或在半開放式或開放式監獄服刑,讓罪犯在監管或幫助下充分接觸社會,有利於罪犯的回歸,俗話說:“扶上馬,送壹程。”
(四)完善刑罰執行制度,更新觀念。
由於傳統刑罰觀念的影響、理論認識的模糊、立法規定的不完善、具體執法部門的顧慮以及監督機制的缺陷,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率很低。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監獄、法院在刑罰執行中的主觀意識偏差(比例制的存在就是這種主觀認識偏差的具體表現)和假釋緩刑期間監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落實不夠、失控的現象。
為了依法、穩步擴大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必須做好以下工作:壹是轉變執行觀念,提高思想認識,逐步改變減刑、假釋的傳統觀念和習慣,控制減刑比例,擴大假釋的適用範圍。二是加強對假釋構成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過對累犯預測量表的運用,提高假釋和監外執行後“不危害社會”預測的準確性和可行性。三是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社區矯正部門的協調溝通。特別是加強與社區矯正部門的聯系。確保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對象得到有效監督,不會再次危害社會。
(5)合理安排生產勞動,充分發揮勞動在轉化中的作用。
勞動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當前,要著力解決壹些監獄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的突出問題,實現其向改造職能的回歸。要幫助罪犯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同時學習和掌握壹門技能。勞動的改造功能不能僅靠強制手段來實現。關鍵是要讓罪犯對勞動產生積極的認同感,提高他們參與的主動性。如果僅僅為了追求監獄的經濟效益而讓罪犯長時間、超體力勞動,不僅違反法律法規,嚴重損害監獄機關的形象,而且會使罪犯對勞動產生厭惡、恐懼和逆反心理,嚴重背離改造效果。各地要科學選擇勞動項目,突出矯正和藝術實踐功能,合理設置勞動指標,努力改善勞動環境,認真落實勞動保護措施,增加勞動和藝術實踐成分。並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讓罪犯看到勞動的回報和收益,將來出獄後才能為自己工作。同時,勞動報酬還可以解決罪犯出獄後短期的生活來源。督促罪犯由強迫勞動轉變為自願參加勞動,使勞動真正成為改造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