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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母親案為什麽改判了?

侮辱母親壹案,壹審無期徒刑,終審改判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聞局副局長林說:“法院堅持認真傾聽群眾呼聲,回應關切,嚴格依法審理案件,最大限度堅持司法公開,是重要原因之壹。其實,人們對司法案件的關註,就是人們對法院工作的高度關註,這不僅是對法院工作的監督,更是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壹種期待。法院必須回應這壹期望,滿足這壹要求。

2016,14年4月4日,討債人杜誌浩忍辱負重壹個小時後,當著蘇兒子於歡的面脫下褲子,對蘇進行不堪入目的侮辱。見此情景,眼圈紅紅的於歡拔出壹把水果刀刺向人群,最終造成4人受傷。最嚴重的杜誌浩丟下壹句“這小子玩真的”捂著肚子沖到醫院,但後來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鮮為人知的是,事發前,當地警方曾沖進來,但未能阻止悲劇的發生。多名現場人員回憶,警察介入後,說“可以要戶口,但不能打人。”然後他們就走了,只呆了4分鐘。

2017 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法院給出的解釋是,雖然於歡母子被限制人身自由並受到侮辱,但行為人沒有使用工具,所以於歡的行為“不具有防衛過當的緊迫性”,構成故意傷害罪。判決壹出,輿論壹片嘩然。

山東女企業家蘇向房地產商吳學展借款654.38+0.35萬元,月息654.38+00%。後來,蘇還了1.84萬元的本息和壹套價值70萬元的房子,但她仍然無法“還清”這筆借款。

就這樣,在吳學占的授意下,杜誌浩等11討債人來到山東遠大工貿有限公司(由蘇創辦,以下簡稱“遠大工貿”)討債。欠債還錢是理所當然的,但杜誌浩等人顯然不懂“寬以待人,寬以待人”的道理,壹樁血案由此而來。

2016 4月14下午4點多,三輛沒有車牌的車大搖大擺地開進了遠大工貿。於歡和她媽媽不知道的是,這是壹場噩夢的開始。大約10人下了車。他們帶上戶外燒烤所需的器具,在辦公樓門口支起燒烤架,旁若無人地開始喝酒。這群人不是第壹次來討債了。在此之前,他們已經帶了磚頭、柴火和大鍋在連隊裏造爐子燒水。在當地,只有葬禮才會這樣燒水。

2009年,蘇創辦遠大工貿後,因資金問題,於2014年7月、20115年6月兩次向吳學占借款10萬元、35萬元,約定月息10%。直到2016年4月,蘇已經還了184的本息和壹套價值70萬的房子,但“還拖欠了17萬,公司真的還不起。”我們需要明白的是,月息10%早已超過國家規定的法定年利率36%的上限,吳學占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2016四月13,也就是案發前壹天。蘇回抵押的房子裏去拿東西。當時吳學占讓手下拉屎,還把蘇按進廁所,要她還錢。受到威脅後,蘇先後4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恐懼難掩。14年4月,吳學占等人愈演愈烈。蘇和她的兒子於歡首先被收債人限制在公司的財務室,不得進出。然後,討債人開始“在他母女面前用手機播放黃色視頻,並把音量調到最大,讓他說什麽都聽不進去。”這種情況壹直持續到當晚8點多。這也是整個事件的轉折點,因為晚上8點左右,最後壹個討債人杜誌浩開車來到遠大工貿,把蘇和她的兒子帶到了公司接待室。

是杜誌浩的出現改變了這件事的走向。可以說,杜誌浩是摧毀於歡心情的最後壹根稻草。

在接待室,11青壯年將於歡母子團團圍住,開始各種辱罵。據員工劉小蘭回憶,“沒錢可以賣,我給妳80。學會像叫狗壹樣叫孩子,讓孩子叫爸爸。”隨後,杜誌浩先是脫下於歡的鞋子,扣在蘇的嘴上,然後故意在蘇的胸口上彈灰。於歡起身想反抗,卻被杜誌浩扇了壹巴掌,摔倒在地。

接下來的壹幕讓於歡徹底失去了理智。當杜誌浩看到母親和兒子在角落裏瑟瑟發抖時,他甚至脫下褲子,用醜陋的手段侮辱蘇。這時,於歡被壓在壹邊,咬牙切齒,幾乎崩潰。與此同時,接待室外的壹名工作人員看到這壹情況,趕緊通知余歡的姑姑余秀榮,讓她報警。22: 13(監控顯示),壹名民警進入遠大工貿部。討債人見警察來了,壹轉身,看見了屋外的余秀榮。首先,他問她是否要報警。然後他搶了她的手機,砸成粉末。說完,他把余秀榮踹倒在地。根據本案的判決書,警察介入後,說了壹句“可以要賬,但不能打人”,然後轉身就走。

22: 17,有人將警察送出辦公樓,警察在此停留約4分鐘。看到警察要走,余秀榮臉紅了。“警察這個時候離開,他們娘倆只有死路壹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們要死了怎麽辦?妳要是走了,就從我身上碾過去。”

對此,警方給出的解釋是詢問情況後去醫院進壹步了解情況。在接待室,於歡看到警察要走,趕緊站起來沖出去,但馬上被杜誌浩等人攔住。余歡回憶說,有人掐住他的脖子,把他帶到辦公室。“我不想動,他們就開始打我。”

在推推搡搡的過程中,壓抑在於瞬間爆發出來的屈辱和怨恨。他掏出桌上的水果刀,刺向面前的每壹個人。包括杜誌浩在內的討債人被刺。“他們毆打並侮辱了我的母親。作為兒子,打我沒關系,但如果我不做點什麽,我會對不起養大我20多年的媽媽。”這是於歡後來的表白,也是他真實的內心寫照。

22: 21,余秀榮看到有人陸續從接待室逃出,於是她和民警回到辦公樓查看情況。隨後,民警要求於歡交出刀,並帶到派出所。杜誌浩等人受傷後,駕車前往冠縣人民醫院。最終屍檢報告顯示,杜誌浩死於失血性休克,另有兩人重傷,壹人輕傷。事發後不久,冠縣工業園區內其他與山東遠大工貿合作的企業聯合集資,為蘇母子送去10多萬捐款,幫助他們打官司。

2016 12 15,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於歡故意傷害案。庭審中的爭議點也是人們關註的焦點:於歡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新認為,於歡應該構成正當防衛。需要註意的是,首先,索要的債務是非法債務;其次,於歡被非法侵犯,11人“非法拘禁”她,甚至脫褲子侮辱她母親。

但最終法院認為,於歡長期與多名討債人糾纏,不能正確處理矛盾。用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有過錯,於歡如實供述,判處其無期徒刑。

那為什麽不是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如下:

雖然當時余歡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也受到了對方的侮辱和虐待,但是沒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動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受到的威脅較小,不存在防衛過當的緊迫性。

判決壹出,壹石激起千層浪。

於歡案件的代理律師尹說:“於歡性格內向,性格溫和。當時發生的事情壹定是他無法容忍的行為。壹審被判無期徒刑後,他幾乎處於完全精神崩潰的狀態。”

壹審判決後,於歡提出上訴。後在《記錄中國法治進程至桓案》壹書中寫道:“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從正義、國法、人情等角度準確評價桓及被害人杜誌浩的行為,是二審裁判必須考慮的核心問題。”作為該案二審的審判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吳京坦言:“我當時感到責任和壓力都很大。”吳京說:“作為壹個社會如此關註的案件,如何通過二審的審理,最大限度地還原整個案件的事實,並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自然原則、國家法律和人情,最終依法作出判決?”

本案的難點在於:壹方面判決結果要符合法律,同時要讓人民群眾從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責任重大,壓力巨大。”

在輿論的關註下,經過對本案的認真梳理和調查,2065438+200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於歡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相比之前的無期徒刑,這個結果對桓來說顯然是個好消息。

這個案子解決了。

至於案件中的吳學占及其團夥,2016年8月3日,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打掉“吳學占惡勢力團夥”,首犯吳學占落網。

據查,2012年,吳學占成立冠縣泰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0萬。壹封舉報信顯示,吳學占表面從事房地產生意,實則掛羊頭賣狗肉,靠高利貸和討債為生。

冠縣壹家企業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坦言,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因為壓力很大。有些企業為了資金周轉,寧願鋌而走險,互相擔保向吳學占借高利貸。

絕望的結果是,壹旦他們無法還清高額本息,他們將面臨暴力討債蘇麗珂·尹霞。

此案的另壹個關鍵人物杜誌浩屬於吳學占的涉黑組織。在被刺死之前,他涉嫌駕車撞死壹名14歲的女學生後逃逸。女學生的母親後來透露:出事當晚,杜誌浩的父母來給她送東西。她後來從中間人那裏獲得了28.5萬元的賠償,但她從未見過肇事者。“交警說抓不到人。作為壹個農民我能做什麽?否則他就得坐牢,坐牢也死不了。”讓人唏噓的是,2016年至2017年,蘇和女兒也因非法儲存罪鋃鐺入獄。

蘇被釋放出獄。雖然距離2016才過去三年,但此時的她已經滿頭白發。時光荏苒,因為於歡在獄中表現出色,先後6次受到表揚獎勵,減刑4個月26天。2020年6月165438+10月18出獄。第二天,面對媒體采訪,於歡回憶道:“我還是覺得很沖動,有些後悔。我犯法了。”余歡回家做的第壹件事就是擁抱媽媽。他說:“我媽以前也見過我,但這次終於摸到我媽了,真實感特別強。”之後,姑姑余秀榮帶著余歡去工廠看了看。當她看到如今已成廢墟的車間時,心裏有說不出的難受。他對媒體說:“白天和家人有說有笑,挺現實的。晚上壹個人在臥室躺到兩三點,還是有不真實感。長期失去自由,突然重獲自由,還是有差距的,需要壹段時間去適應。”

當被問及如何看待壹審無期徒刑改判為終審5年有期徒刑時,於歡說:“感謝黨和國家的好政策。既然國家出臺了這些好政策,對社會和深陷其中的人肯定是有幫助的。我非常感謝這些政策的出臺。感謝媒體的報道,感謝網友的關註,感謝律師。沒有妳,我今天不會坐在這裏。”

正如《桓案記錄中國法治進程》壹書中所言,於歡案之所以廣受關註,壹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它觸及了傳統倫理道德的核心元素,“辱母”的情感色彩給人們帶來了極大的情感沖擊。於歡案的結果不僅給於歡和全國人民壹個交代,也逐漸激活了正當防衛的法律適用。

2020年9月3日,兩所高中第壹部發布了《關於正當防衛的指導意見》,於歡案成為最高人民法院在正當防衛領域唯壹的指導性案例。

林文學最後總結說:“這個案子的啟示有三點。壹是始終堅持傾聽群眾呼聲,回應社會關切;二是始終堅持司法權,嚴格依法審判;三是始終堅持最大限度的司法公開。”

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傾聽群眾的聲音。這是祖國的答案,也是人民的福祉。

自衛的五個要素:

1.致使條件:對現實的非法侵害。

正當防衛的原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合法”是指法律法規不允許的,前提是侵權行為構成犯罪。對於精神病人實施的攻擊行為,巴黎壹家茶館認為可以像血案壹樣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正當化,比如貪汙、瀆職等不具有急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壹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該由人來實施。原則上,對動物的有害行為進行反擊是壹種緊急情況,而不是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然存在於現實中。如果辯護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則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是主觀上的過失,刑法規定了過失犯罪,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事故。

2.時間:非法侵權正在進行。

只有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能對正當權益構成威脅和緊迫,防衛行為才能正當。壹般來說,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從不法侵害人開始實施侵害時開始,但當不法侵害的實際威脅明顯、緊迫,並且實施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認為侵害已經開始。比如放置炸彈後,即使炸彈沒有被引爆,也構成非法侵權;凡以殺人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開始殺人,也視為非法侵害的開始。

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受到緊迫而現實的侵害威脅時,不法侵害即視為結束。具體來說,行為人被制服,喪失侵害能力,主動停止侵害,逃離現場,不能造成危害結果,不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犯罪中,即使侵權行為已經既遂,如果損失能夠及時挽回,也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壹個強盜拿走了別人的財產。雖然搶劫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使用暴力,取回財物,也算是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之後進行辯護是不適當的。具體分為:防禦前(傷前)或防禦後(傷後)。前者俗稱“先下手為強”。防衛過當不屬於正當防衛,也可能構成犯罪行為。

正在實施的行為或有許多跡象表明危害將會實施的行為可以被證明是正當的。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和防衛意誌。前者是指辯護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指的是辯護人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禦性挑釁,互相打鬥,意外防禦等。都是沒有防衛意識的行為。防禦性挑釁——故意造成對方先侵害自己,再以正當防衛為由侵害對方。這就是俗稱的“挑戰法”。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已經有了犯罪感,不可能進行正當防衛。但這仍然是壹種非法的傷害行為。

互相打架——雙方都有傷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所以不是正當防衛,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犯罪。但打架後,如果壹方求饒或逃跑,另壹方繼續侵害,則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壹方故意侵害他人,偶然滿足其他防衛條件。比如,A企圖用車撞死B,B正要搶劫C,A對B的犯罪行為毫不知情。本案中,A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故意,故不構成正當防衛。

4.客體條件:對侵權人進行抗辯。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權人本人。因為侵權行為是侵權人自己造成的,只有自己進行抗辯,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是* * *共同犯罪,也只能為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辯護,而不能為沒有實施侵害的共犯辯護。如果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假想防衛或緊急避險。也可以對侵權人帶來的幫助其傷害的對象進行。

5.極限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極限。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比如A想調戲B,B的同伴C把A打倒在地,然後用重物砸死A。這顯然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註意的是,凡是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構成防衛過當。比如A要強奸B,即使B防衛過當殺死了A,也還是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36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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