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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訴訟法近三年有哪些重大修改或調整?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作為我國三部重要的訴訟法,連續兩次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最近有消息透露,三大訴訟法即將修改完善。

三大訴訟法涉及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是保障人民權利、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利劍。這次修改的重點是什麽?對推動中國民主法治進程有什麽影響?《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相關領域的權威專家和參與法律修改討論的權威人士,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

修改訴訟法有望解決“民告官”問題

雖然《行政訴訟法》已經實施了20多年,但是“民訴官”之路並不平坦。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的消息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啟動了行政訴訟法的修訂工作。

《行政訴訟法》應該在哪些方面進行修改?《法制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

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行政訴訟的目的和功能需要重新定位。增加解決行政爭議、化解行政糾紛的有效途徑。”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據了解,我國在制定行政訴訟法時,出於各種考慮,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進行了嚴格限制。行政訴訟法采用兩種方式規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壹種是通例,從原則上統壹規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二是列舉,即從行政行為的角度列舉法院應當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行政訴訟法》界定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有兩個標準:壹是具體行政行為標準,二是個人財產權標準。

馬懷德認為,實踐證明,采用上述方法和標準規定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客觀上限制了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原告的訴權,不利於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維護行政法治秩序,有必要對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

事實上,現實中,壹些以規範性文件(紅頭文件)侵害公民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

“在起草行政訴訟法時,考慮到當事人不受任何限制是不現實的,我們用了壹個概念——具體行政行為,規定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起訴。”馬懷德說。

馬懷德認為,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相對人不得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只有通過其他監督渠道才能解決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實施的問題。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其他監督機制很難有效發揮作用。隨著抽象行政行為的逐漸增多,違法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問題越來越嚴重。而且抽象行政行為是針對共同客體作出的,其適用效力不止壹次重復。此外,其具有多層次、廣範圍的特點,其影響遠大於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對違法抽象行政行為的訴訟並予以撤銷,就有可能導致不當抽象行政行為在壹定範圍內造成的侵權行為不斷發生,使更多的人遭受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說,抽象行政行為比具體行政行為更具有危險性和破壞性,因此更有理由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除了抽象行政行為,馬懷德提出,有兩類行政行為也需要納入立案標準:內部行政行為。因為內部行政行為針對的對象範圍很廣,所以公務員都受到內部行政行為的約束和規範。如果這種行為違法或者錯誤,可能會對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有必要將其納入訴訟範圍進行監督。還有行政機關的其他行為,包括行政指導和行政合同。

“現在亂發紅頭文件的現象比較普遍,很少受到有效的法律約束。20年前行政訴訟法制定的時候,我大概沒有意識到紅頭文件可能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利的載體和形式,而且當時我認為很多紅頭文件是行政執法的依據,不應該納入訴訟範圍。但現在看來,我國法制建設經過20年的快速發展,特別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的增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基本上已經受到各種法律的約束。然而,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和制約機制並不完善。因此,亂發紅頭文件的現象還比較普遍,人大的監督、社會的監督、新聞媒體的監督還不夠常態化,不能形成有效的制度約束。所以我主張盡快建立可以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制度來約束紅頭文件。”馬懷德說。

修改行政訴訟法,方便起訴

前不久,媒體報道的壹則新聞引起社會關註。湖北壹老人發現,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自己的檔案於2006年6月5438+2月被轉入湖北省黃岡市勞動保障代理服務中心“死亡人員”檔案,被宣布死亡。老人將相關單位告上法庭。

庭審中,黃岡市糧食局不否認老人被錄入“死亡檔案”,但以糧食局不是侵權主體,構成侵犯名譽權的民事責任要件缺失為由,要求法院駁回老人的訴訟請求。

據此,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老人起訴證據不足,壹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馬懷德認為,由於我國行政機關眾多、層級復雜,存在大量的內設機構、臨時機構、聯合執法機構、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何確定這些主體的訴訟地位是壹個大問題。

“要修改行政訴訟法,完善行政案件的審判制度和管轄制度,保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現在行政訴訟存在立案難、訴訟難、審判難等壹系列問題。被告作為行政機關,可能會幹預法院,會出現拒絕應訴、不提交答辯狀、拒絕出庭、不應訴或以各種方式向法院施壓等情況。因此,有必要對行政審判制度進行改革,或者進行技術上的變革,比如地方探索的交叉管轄、異地管轄等,這些也可以在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中體現出來。”馬懷德說。

修改方案有利於解決實施難點。

據了解,除了起訴難,執行難也是很多人將“民告官”視為畏途的原因之壹。

馬懷德認為,長期以來,行政判決執行難是壹個棘手的問題。主要原因是被告作為行政機關,敢於抗拒法院的判決。目前法律規定的“罰款”、“向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等執行方式,遠不能解決執行中的所有難題。所以這需要通過修改行政訴訟法來解決。

“修改行政訴訟法時,要不斷完善行政訴訟程序。第壹,根據行政訴訟法20多年的經驗,有些制度會被重新考慮和有效處理。比如行政訴訟,可以通過協調解決糾紛。第二,提高審判效率,壹些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通過簡易程序進行。第三,判決方式的種類需要在修法時進壹步明確。第四,增加行政判決的執行力。我們主張在修改行政訴訟法時,增加追究行政機關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法律責任。以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會對行政機關進行罰款。我覺得這個罰款應該轉到行政機關頭上。”馬懷德說。

如何走出“民告官”的困境

馬懷德認為,《行政訴訟法》即將進行近20年來的首次修改,這是走出“民告官”諸多困境,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壹大契機。

“上述行政訴訟法修改的主要方面是為了使原告更容易提起行政訴訟案件。法院可以在審判中排除壹些障礙,更加公正地審理這些案件,讓判決得到執行,這壹切都是為了讓‘民告官’逐漸走出困境。”馬懷德說,行政訴訟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非常重要的司法監督方式,也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訴訟渠道。

“從行政訴訟法實施20年的歷史來看,行政訴訟法對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發揮了重要作用。我相信,如果有壹個完善的行政訴訟制度,特別是把所有的糾紛都納入行政訴訟解決的有效渠道,就可以解決大量的官民糾紛,同時也可以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最重要的是救濟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於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原告,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獲得社會公平正義,獲得自身權益的保護。”馬懷德說道。

修改刑事訴訟法或聯系律師法

對話者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

《法制日報》記者趙麗

對話動機

如何修改刑事訴訟法,遵循什麽原則,才能真正完善刑事訴訟制度,促進法治進步,才是問題的關鍵。為此,《法制日報》記者與曾多次參與刑訴法修改討論的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進行了對話。

會話

記者:現階段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實施多年。法律界是從什麽時候開始討論修改的?

田文昌:大約三四年前,無論是專家、學者還是從業人員都提出,現階段實施的刑事訴訟法需要修改。所以應該說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這幾年壹直在進行,屬於修改的過程,只是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出臺。

記者:為什麽沒有出來?

田文昌:主要是有些問題還沒有解決,有些有爭議,有些需要進壹步研究。據我所知,今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被提上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程,表明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在今年正式頒布,所以現在有關部門正在加緊討論和起草。

記者:這次修改刑訴法的主要目的是什麽?

田文昌: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壹個就是要和2008年6月6日開始實施的《律師法》相銜接。事實上,在《律師法》起草頒布之前,《律師法》法律法規中反映的主要問題,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討論中都有涉及。但刑訴法的修改並沒有像預期的那樣先於律師法出來,而是先出了律師法。這樣壹來,壹些原本打算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中體現的問題,在律師法中得到了體現。

記者:既然《律師法》已經規定了壹些問題,為什麽還要在《刑事訴訟法》中修改?

田文昌:因為《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在很多方面還是有區別的,另外《律師法》頒布以後,也有壹些爭議。因此,下壹步的重要工作是使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相協調,也就是說,律師法中的壹些相關內容應該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中得到體現。

記者:請介紹壹下刑訴法修改和討論中涉及的各方主要關註的問題。

田文昌:人們更關註的是被告不能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這與沈默權有關。此外,證人出庭、律師會見和閱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人偽證罪、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也受到關註。

記者:去年兩校三系出臺了關於排除非法證據的“兩規”。最近有消息稱,刑訴法修改可能將“兩個規定”上升為正式規定。

田文昌: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出臺以後,取得了壹定的成效。但在實踐中,仍存在壹些難以落實的問題。比如排除非法證據的舉證責任不明確。現在需要解決的是如何進壹步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因為這將直接影響到案件的正確判決。

記者:除了非法證據排除之外,刑訴法修改還有哪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田文昌:目前,專家學者壹致認為必須解決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這個問題全世界都存在。如果證人沒有出庭,那麽該證據屬於傳聞證據,沒有辦法對傳聞證據進行質證。另壹個問題是二審的審判。現在二審只是筆試。我們認為,二審不開庭就不能稱為審判,屬於復查活動。因為審判有質證、辯論、質證等幾個基本要素,如果這些環節都不存在,就失去了法庭審判的基本特征。同時有很多討論,還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在場的權利。

記者:妳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有什麽建議?

田文昌:關於司法鑒定啟動權的問題,我在上次討論修改刑訴法的時候特別提出來了。目前,在我國,只有檢方有權啟動司法鑒定,而被告方無權啟動司法鑒定。所以作為律師,我們呼籲給予辯方啟動司法鑒定的權利。

如果控辯雙方都做出了自己的司法鑒定,那麽司法鑒定人就必須出庭質證,最後由法院來確定司法鑒定的準確性等相關問題。

民事訴訟法修改應註重制度協調

對話者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潘劍鋒

《法制日報》記者任雪

法制日報實習生趙晨曦

對話動機

據了解,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壹次修改。那麽,這次改版會重點關註哪些方面呢?可以解決哪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與參與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潘劍鋒進行了對話。

會話

記者:據了解,2007年,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壹次修改,但修改的內容並不多。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再次啟動了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工作。請談談妳對這次修改的看法。

潘劍鋒:總的來說,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有點過時,不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對其進行相應的修改是非常必要的。特別是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對公益訴訟和小額訴訟做出相應的規定,但現在的實際情況是,公益訴訟和小額案件大量存在,有必要做出相應的規定,以更好地解決此類訴訟問題。

此外,現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大多比較籠統,操作體系也有些落後。比如關於簡易程序和證據的規定比較籠統,但實際情況是大量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因此,簡易程序司法解釋於2003年出臺。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當細化,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中增加簡易程序裁判的制作、調解工作和簡易程序的審判程序。

記者:此前有消息稱,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核心是加強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強調解決起訴難、取證難、上訴難等問題。對此妳怎麽看?

潘劍鋒:我比較關註起訴難、取證難、執行難。以起訴為例。這次修改應該會降低起訴的門檻,降低起訴的難度。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要件實際上在某些方面等同於判決要件,但實際上判決要件的規定高於起訴要件,所以現在起訴的門檻更高。所以這次修改要修改這部分內容,區分起訴要件和判決要件,降低起訴門檻。

記者:也有人建議在民事訴訟法中體現救濟的內容。

潘劍鋒:2007年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時候,就已經強調和加強了救濟的問題。個人認為增加救濟,重視救濟的修改是好的。我認為,這次進壹步修改救濟,應該細化申請復議的程序,比如申請復議的條件、法院的判決等,做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記者:在您看來,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有哪些急需修改?

潘劍鋒:我覺得迫切需要修改的是增加壹個防止惡意訴訟的制度。目前惡意訴訟可以說是壹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有些當事人不夠誠實,通過訴訟損害國家、社會或第三人的利益。還有的其實不是以訴訟為目的,而是通過訴訟為自己謀利。這些行為屬於惡意訴訟。而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此沒有做出任何規定,不利於懲罰和制止這種行為。

此外,現行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適用也不夠細致。所以這次修改要在證據的獲取、證據的審查、證據的判斷等方面進行細化和完善。

記者:民事訴訟法修改有什麽困難嗎?

潘劍鋒:我覺得難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首先是像惡意訴訟這樣的新制度更難引入。因為我們之前沒有明確的規則和經驗,制定起來會有壹些困難。另壹個難點是做好系統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單獨完善和修改壹個系統不難,但是做好系統之間的相互集成和協調就比較難了。比如像壹審、二審、再審的關系,壹審是必經程序,再審是補充程序。現在規定應該是訴訟。如果重試,它不應該回到第壹個實例。但現在的實際情況是,再審發現問題後再回到壹審程序是不合理的。這就需要更深入的研究,總結經驗,參考和結合其他制度和規定。

記者:您希望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遵循哪些原則?

潘劍鋒:希望對民事訴訟法進行全面細致的修改,使原有的制度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對於原有的制度,也要加以補充,以豐富內容,並協調各系統,以免出現矛盾。

記者: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正在進行到什麽階段?

潘劍鋒:現在只是起步階段,草案還沒出來。我覺得早在5438年6月+今年10月就提交了草案,然後才逐步進行。(記者杜曉)

實習生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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