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對此都有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評估不得收費。第二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第二十二條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於2010年2月311日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12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2004年2月28日發布的65438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駱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2年1月19日《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範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十八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定期組織評選優秀安全培訓教材。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優秀的安全培訓教材。第十九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察員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培訓;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或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員的培訓;組織、指導和監督省級生產經營單位、中央企業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註冊安全工程師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培訓,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調整工作崗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員工,應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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