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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

壹是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趨勢發生變化。

1,基層社會矛盾糾紛類型趨於多元化。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裏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擴大到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勞動爭議、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比重明顯擴大。

2.社會矛盾糾紛在基層的表現形式有聚集人群的傾向。許多基層社會矛盾從過去的個體行為轉變為現在的聚集行為,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涉及的範圍更廣、更復雜。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等涉及群體利益的糾紛增加了各種利益群體的數量,容易從壹般糾紛演變為群體矛盾。聚眾重復信訪,甚至纏訪、鬧訪、越級訪的現象越來越多。

3.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成因往往比較復雜。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都是因為執行政策不壹致,工作措施不到位造成的。比如,壹些地方拆遷安置和征地補償政策保障不壹致、不平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落實不壹,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逐年拉大。還有政府投資環保等公共設施引發的輿論爭議;還有經濟利益的沖突。比如,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市場環境影響,企業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導致拖欠工資、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壹些人將矛頭指向政府監管不力,因為他們參與了非法集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賠償、醫療事故糾紛、意外人身傷害等突發事件也大量存在。

4.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趨於對抗性。有些人在矛盾糾紛中往往極度不理智。在涉及拆遷、搬遷、醫療事故的糾紛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誤解,堅持。如果他們的要求和他們的非正常利益得不到滿足,他們就會對政府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和行為。壹些人由於貧富差距、觀念沖突、社會公平等因素產生心理失衡,產生仇富、仇官乃至整個社會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糾紛時,他們的情緒容易失控,采取極端手段激化矛盾。有的人法律意識淡薄,有“小題大做,解決大問題”的心態。他們認為只有在省裏和中央鬧,才能迫使基層解決問題。甚至,壹些別有用心的人勾結境內外敵對勢力或利用互聯網在網絡媒體上快速看到社會上的各種敏感事件和謠言,或歪曲事情真相誇大炒作,或散布謠言蠱惑人心,煽動不穩定情緒,制造不穩定事件。

二、樹立在基層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新理念。

1,立足源頭預防,實現社會管理由被動維穩向主動維穩轉變。堅持標本兼治的高度,著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前移社會管理關口,優化基層社會管理宏觀環境,通過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完善科學民主法治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和沖突。

2.暢通訴求表達,實現社會治理從行政管制到民主協商的轉變。堅持以保障各利益主體表達權為前提,建立利益表達協調機制,不斷擴大群眾對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的參與,在暢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層民主和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充分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按照民主程序維護自身權益,化解利益沖突。

3.加強矛盾排查,實現社會矛盾事後處置向事前預防轉變。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爭取主動,防止激化。通過建立和完善社會矛盾的預警機制、排查機制和治安防控體系,把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甚至萌芽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維穩成本,實現最高水平的社會管理。

4、規範矛盾調解,實現權益保護從依靠信訪到依法維權。切實樹立法律權威,把社會矛盾的解決納入法治軌道,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長效化、制度化手段。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通過法定程序和法律手段維護權益,推動形成依法辦事、想辦法解決問題、依靠法律化解矛盾的社會環境。

5.聚焦多元化解決方案,實現從單壹模式到全面聯動的轉變。努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主,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手段為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通過創新調解組織、完善聯合調解機制和加強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教育、協商、引導等方法,鼓勵人們合理選擇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規範相關調解程序,實現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第三,創建基層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

(壹)堅持民生優先,創新建立源頭預防機制。

1.建立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的公共決策機制。各級政府要逐步實現政策和決策目標的完全公開,以“群眾是否願意、是否支持、是否受益”為決策目標,形成符合民意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要擴大公共決策的社會參與,讓不同利益群體在政策和決策出臺前充分表達訴求,實現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在博弈和妥協中達成平衡,形成開放的、社會化的利益表達機制。要積極推進社區、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建設,發揮其反映訴求、規範行為、調節利益的功能,與政府充分溝通,表達不同群體的意願,形成廣泛、規範、有序的社會協商對話機制。要在政府政策和決策出臺前提前發布民意,積極吸納和采納群眾積極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使政府的政策舉措和重大決策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可靠的群眾基礎,提高決策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公眾的認同度、接受度和滿意度。

2、完善公共服務機制,促進社會公平。各級政府的行政行為應努力實現優先民生、突出效率和維護社會公平的統壹。要協調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切實做好醫療衛生、公共教育、就業、社會保障、公共交通、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的發展和管理,滿足群眾對公共服務的多樣化需求。要落實中央“社會政策要托底”精神,充分發揮公共政策調節社會矛盾的功能,不斷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加大教育、就業、社保、住房、醫療、反貧困等公共政策創新力度,向弱勢群體適當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公開,從制度上保障群眾。積極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從分配格局上調整社會利益關系。

3.創新教育引導機制,弘揚核心價值觀。各級要創新運用各種有效媒體,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看待社會利益關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觀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追求個人利益既符合法律要求又符合道德要求。壹是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拓寬法制宣傳渠道,認真梳理解決常見矛盾糾紛的法律路徑,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宣傳,使法治維權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大力倡導和諧社會理念,弘揚“和為貴、和為貴”、“遠親不如近鄰”、“重義輕利、禮尚往來”等傳統文明禮儀,持之以恒、長期宣傳。三是加強警示導向教育,把少數因違法被糾纏、被處罰的典型作為反面教材,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糾正“有事就要大驚小怪解決,信訪不信法,信訪不信信”的錯誤認識。

4.強化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嚴把“五關”:壹是依法治理,項目要過“法治關”。各項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要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二是評審分離,執行要經過“程序關”。改變原來“誰決策,誰評估”和“誰立項,誰評估”的做法,實行評估與決策分離,由第三方進行系統、專業的科學評估。第三,互利共贏,評委要過“民意關”。凡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問題,在實施前必須取得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學合理,決策要過“分級關”。穩定風險可分為四級,較小風險為四級,可實施;第三層次有壹定風險但可控,分步實施;存在較大風險可能引發群體或個人極端事件,短期內難以控制,暫緩實施;存在可能導致嚴重的穩定相關事件的嚴重風險,這些風險為1級且未實施。五是明確責任,後續必須過“考核關”。社會穩定在重大問題上的風險控制,不僅需要事前評估,還需要階段性評估和事後總結性評估,酌情幹預維穩,避免出現暫緩執行等被動局面。維穩部門要對重大事項的風險評估進行跟蹤監督,結合安全施工全員責任制實施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層化解,不斷完善依法調解機制。

1,做村(社區)級,不出村實現小事。按照打牢基礎、解決源頭的要求,建立村(社區)調解室。壹是加強調解網絡建設,將轄區內企業(單位)納入村(社區)調解室,確保企業內部矛盾自行解決,企業之間矛盾由社區調解,社區簡單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高調解隊伍素質,選聘好調解幹部,招聘有基層工作經驗、熱愛調解工作的人;推行以獎代補的人民調解制度,增強基層調解員的積極性。三是規範基層調解工作,加強村、社區、企業、市場調解室軟硬件建設,打造基層調解品牌,樹立基層調解形象,提升人民調解公信力。

2、強化鎮(街)層級,實現大事出鎮。按照全面推進、規範運作的要求,加強鎮(街道)級調解平臺建設。壹是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城管、社保、安監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鎮級調解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二是加強資源整合,本著資源集約、方便群眾、處置快捷的原則,成立相關專業調解委員會或專門調解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完善訴訟、公調、政調、接訪、幫扶對接機制。三是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多部門、多條線參與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各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協調,形成了同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

3、做精區(市)級,實現東西難出區。按照整合資源、攻堅克難的要求,打造成區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壹要統壹協調,據實操作。區委主要領導為調解中心領導,司法、信訪、公安、勞動、工會等相關部門為成員,使民、政、法“三大調解”在壹個平臺上運行。第二,集中管理,統壹受理。將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土地出讓等專業調解納入“中心”,重點調解跨地區、涉及多個部門的重大矛盾糾紛。第三,要明確責任,分類處理,分別處理。按照接待、受理、調解、立案“四統壹”標準,實現“壹站式受理、壹站式服務、壹攬子解決”,做到“難事不出區、矛盾不翻身”。

4、三級聯動,實現矛盾不激化。按照屬地受理、聯動調解的模式,實行區(市)、鎮(街道)、村(社區)聯合調解。對涉及人數多、情況復雜的矛盾糾紛,村(社區)受理後,邀請鎮(街道)調解組織進行聯合調解;特別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由區、鎮、村三級聯合調處;對於重大矛盾糾紛,實行區分管領導包解決。要梳理征地拆遷等越級上訪歷史積累的重點難點矛盾,建立“會商研判、綜合化解”機制,化解壹個重點矛盾,築牢社會穩定基礎,營造和諧社會環境。

5、法律至上,實現依法有序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核心是維權。為保障群眾維權秩序,必須創新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要用法律法規向群眾宣傳、解釋、調解工作,向人民群眾解釋法律;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確保個案公平正義,吸引民眾相信法律;對尋釁滋事、惡意攻擊黨政、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處理,讓擾亂者敬畏法律;規範地方立法,從法律法規上體現科學發展、執法為民,讓人民群眾熱愛法律;政府運用行政和非訴訟調解方式,在法制框架內公平合理地解決熱點難點問題,使行政符合法律;建立“壹村(社區)壹法律顧問”長效機制,開展村務法律體檢,為群眾答疑解惑,幫助基層運用。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創新建立化解社會矛盾困難群眾(家庭)幫扶機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檢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賠償救助等在內的司法救助體系。

(三)加強系統管控,努力構建綜合治理機制。

1,拓寬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呼聲,大力開展“進村、進企業、到戶、到點”的走訪活動,不斷加強政府部門與群眾的溝通。要及時引導輿論,認真落實窗口單位首問代理責任制,及時解答群眾疑問,及時回應群眾訴求,及時安撫群眾不滿情緒。要認真解決群眾需求,完善村民(居民)自治,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努力提高社區平臺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生活、咨詢、事務、電子商務、企業服務等全天候服務。

2.實施柔性電網精細化管理。各級要轉變社會管理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強調人文關懷,以善治為目標,實現公眾利益最大化。在成功實施扁平化社區管理的基礎上,深化和完善網格化管理和群體服務,形成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積極有效的合作關系。需要帶市場,房子,商鋪等。納入服務管理範圍,在政治參與、精神文化、生活溝通等方面為群眾提供關懷,做到“每壹片土地都精心管理,每壹戶都用心服務。”

3.落實維穩日常指導制度。維穩工作必須從日常指導入手。黨政領導幹部要利用網絡、熱線電話、領導人訪日等民意反饋渠道,經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和群眾訴求,與群眾面對面交流。堅持每月定期到村、企業走訪制度,體察民情,解民憂,幫助困難群眾,辦實事、辦好事,把群眾上訪變成幹部下訪。要做好日常維穩指導工作,結合矛盾糾紛排查,引導基層邊排查邊化解,對走訪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上報,及時解決;對不能立即解決的問題,確定責任人進行處理,限期回復。

4.形成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基層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離不開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參與。要充分發揮NPC代表、CPPCC委員、中介機構和各類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代表相關群體反映訴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調解矛盾糾紛。要充分發揮工人、女青年等群眾組織的作用。,在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提供服務方面,按照“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方式,積極探索社會服務項目化運作。要支持和推動工青婦等群眾組織擴大服務對象,把非公有制企業單位和新市民納入重點服務救助行列。

5、提高領導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要有效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必須加強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建設。壹要著力提高執政為民能力。時刻關心群眾,壹切公共政策、決策和工作措施都要符合群眾的意願、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利於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和群眾的長遠利益。二要著力提升系統管控能力。堅持從“前方”入手、以預防為“基礎”、從“底部”入手、調整為“堤防”、從“小事”入手、以暢通為“重點”的工作方法,在完善源頭預防機制、夯實三級調解平臺、暢通群眾訴求渠道、改善民生保障、完善調解網絡、加強基層社會管理、提高社區服務能力和關懷度等方面下真功夫。第三,努力提高群眾的工作能力。充分認識群眾工作能力的提高,其實就是解決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切實提高調查研究、掌握實情的能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的能力,提高解決問題和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傳、組織和動員群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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