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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隨筆:毀林盜伐林木案件的特點、原因及防範對策

是壹個森林覆蓋率67.8%的縣,現有森林面積558萬畝,活立木蓄積量11.67萬立方米。近年來,隨著林業經濟的發展,盜伐濫伐林木案件的發生率也居高不下,並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其中,縣檢察院查辦盜伐、濫伐林木案件23件,占當年涉林案件總數(40件)的57.5%;

我院查處的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數為21。

,占涉林案件總數(31起)的67.7%;

從1到11,我院共查處毀林盜伐案件36起,占涉林案件總數(51起)的70.5%。這是壹種嚴重破壞森林資源,破壞氣候環境,造成水土流失的害案。筆者擬結合我院查辦的涉林案件,分析毀林盜伐案件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

壹.毀林和非法伐木案件的特點

1,涉及的人主要是農民和農村的農業人員。

2.涉案人員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多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

3.參與犯罪的人大多由單人犯罪轉化為團夥犯罪。

4.這些案件大多發生在林場、森林資源集中的偏遠地區,查處難度大。

5、盜伐、濫伐的樹種主要是集體森林資源中的經濟林和雜用樹種。

二,涉林案件頻發的原因

1,涉案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法制觀念淡薄。近年來,雖然在農村加強了森林資源相關的普法宣傳,但普法宣傳力度有待加強,普法效果並不明顯。農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還不是很熟悉,對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規定漠不關心,對盜伐濫伐林木的違法行為不以為然。常見的是先砍樹,再辦證,或者根本不考慮辦證。直到森林公安或林業部門工作人員找上門,他們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的。例如,在黃毀林案中,黃將自己承包林地上的樹木砍伐後賣給木材經營者。他在明知木材經營者未辦理木材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仍與木材經營者壹起砍伐樹木。森林公安人員發現他們時,才知道他們涉嫌濫伐林木,觸犯了法律。

2.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間接催生了毀林、盜伐等涉林案件。目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壹些村民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往往以招標或拍賣的形式,將集體林木出售或出租給木材經營者進行采伐。木材經營者在給這些村民交錢後,認為是合法的,在沒有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和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亂砍甚至非法砍伐,企圖逃避繳納或不繳納應有的牌照費和森林稅。即使已經獲得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林木采伐許可證,但不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地點、數量、樹種進行采伐的情況經常發生。對於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壹些村委會或村集體組織因為獲得了壹些利益,也就不管了。例如,在陳某森林砍伐的案例中,陳某從村裏買了壹塊林地來砍伐。在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少量林木采伐許可證後,超材積、超樹種砍伐,當地村委會沒有及時制止。林業主管部門發現後,陳某砍伐了近150立方米的樹木。

3.涉案人員的貧困和就業渠道的狹窄,也在壹定程度上導致了毀林、盜伐等涉林案件的發生。目前,在我縣很多農村,特別是偏遠山區,農民靠單壹種田為生,沒有更多的經營渠道,導致部分農民經濟收入低,生活貧困。在生活壓力小、受教育程度低的現實條件下,壹些農民把目光投向山上的樹木,盜伐濫伐行為不斷發生。比如胡盜伐林木案,胡家地處偏遠山區,收入低,生活貧困。他們在沒有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就開始砍伐樹木,砍伐量巨大,最後走上了犯罪道路。

4.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模式不合理,管理措施不到位,甚至存在失職行為。目前我縣林業主管部門分為林業局、國有林場、鄉鎮林業站管理林業資源。林業局和林業站的職工大多是“自收自支,以林養人”,沒有財政撥款。但在現有的林業管理體制下,我縣幾個國有林場也是負債累累,大部分職工工資低。這種管理模式讓毀林現象變相存在。在林業資源管理措施方面,林業主管部門主要通過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來控制林木采伐的數量和種類。但在實際操作中,甚至有的鄉鎮發放了林木采伐許可證,成為本鄉鎮采伐或購買木材的“通行證”,從而為非法采伐、非法采伐提供了“合法”的掩護。去年以來,該所查處了兩起林業部門瀆職案件。如5438+10月6月,該院接到群眾舉報,稱縣林業主管部門在柘溪林場毀林案中存在嚴重失職行為。經查:8月,該縣柘溪林場場長胡某某主持召開林場黨政領導會議,作出砍伐壹批商品木材的決定,並安排林場林業股股長金某某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8月28日,該農場以23.8萬元的價格,將1.825株、505.37立方米的國有生態公益林林木承包給村民夏某砍伐。後金以雪害為名,制作了強度為50%的采伐面積調查設計表,並撰寫了《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材林采伐更新報告》,憑此資料向縣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股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在受理申請後,明知國有生態公益林采伐強度不能超過15%,仍在申請材料上簽署“已審核”意見,發放采伐許可證500立方米,造成國有生態公益林濫伐林木的嚴重後果。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身為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明知不符合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條件的情況下,仍非法發放林木。

采伐許可證,且數量巨大,其行為涉嫌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5.打擊涉林犯罪的力度不夠。參與盜伐、濫伐林木的人員被起訴至法院後,多數被告人在繳納壹定數額的罰金後被判處緩刑或從輕處罰。據統計,近年來,我院起訴的涉林案件中,近75%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這種輕罰對涉案人員來說是個好消息,但其弊端也很明顯。壹方面,森林公安工作人員意見很大,他們下大力氣抓獲的涉林犯罪嫌疑人,最終都沒有被判處實質性的刑罰。長此以往,森林公安工作人員對涉林犯罪以罰代刑的現象增多;

另壹方面,那些被從輕判刑的涉林犯罪人員,卻未能有效震懾這類人,甚至還有人“主動”模仿犯罪。他們意識到犯罪成本低,壹旦沒被抓到,非法砍伐和非法砍伐的樹木就是自己的,但壹旦被抓到,只是“罰點錢”,不需要坐牢,導致盜伐、濫伐等惡性涉林犯罪頻發。

第三,預防措施

1.切實加強農村森林法律法規的法制宣傳教育,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為重點。為了減少涉林犯罪的發生,可以針對山區地域遼闊、人口分散的實際,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對這些法律法規的法制宣傳教育,使守法意識深入農民心中,使農民自覺維護自然環境,從根本上杜絕盜伐濫伐林木的犯罪現象。

2.拓寬就業渠道,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調整產業結構,切實增加農民收入。農村地區農民的低收入和貧困是誘發非法采伐和毀林等涉林犯罪的重要經濟原因。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通過擴大就業渠道,將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沿海和經濟發達地區,幫助農民調整產業結構,切實增加農民的經濟收入,使農民摒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落後思想觀念,這是杜絕盜伐濫伐等犯罪現象的良策。

3.林業主管部門應更好地管理森林資源。林業主管部門是有關森林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者。只有執行者認真履行對森林資源的管理職責,對森林資源進行全天候安全監控,才能把森林資源遭受的人為破壞降到最低。

4.加大打擊涉林犯罪案件力度。為有效震懾涉林犯罪的發生,森林公安、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政法機關應積極探索構建“壹體化協作機制”,努力打造信息互動、資源共享、標本兼治的涉林犯罪打擊合力,為林區和森林資源構築“綠色屏障”。對重大涉林案件要統壹安排。對重大涉林案件,政法機關要提前介入,固定證據,做到快捕、快訴、快判。要把實體懲罰和經濟懲罰結合起來,對涉林犯罪分子重判,達到“壹次犯罪,十年難翻身”的目的,真正從心理上震懾涉林犯罪的發生。

5.檢察機關要依法加強對涉林案件的監督和對林業主管部門瀆職犯罪的查處。檢察機關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通過查辦涉林職務犯罪案件,分析犯罪原因,查找制度漏洞,向相關發案單位發出整章的書面檢察建議書,督促發案單位整改、堵塞漏洞,有效減少和預防涉林犯罪的發生。同時,針對現有管理模式下林業主管部門的瀆職行為,如濫伐林木、盜伐林木等,檢察機關反瀆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嚴厲打擊涉林職務犯罪,切實保護森林資源,讓天更藍、水更清、山更綠,構建和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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