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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公園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促進公園發展,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綠化環境和相應配套設施,具有改善生態、美化環境、觀光休閑、文化健身、科普宣傳和應急避險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公益性場所。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園建設、維護和管理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園事業發展。第四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公園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區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園的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公園的管理工作。

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第五條公園實行分級、分類、目錄管理。公園的等級、類別和名錄由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六條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等多種方式參與公園建設。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廈門市公園建設發展規劃,劃定公園規劃用地綠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經批準的廈門市公園建設發展規劃,除非為了公共利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 * *因公利益的,按照同類、就近補充面積、符合公園綠地率要求的原則確定調整方案,並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後,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八條廈門市公園建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在每個區至少建造壹個全市綜合公園;

(二)各級各類公園布局合理、分布均勻,服務半徑壹般不超過500米;

(三)新建居住區應當根據人口規模建設社區公園,按照居住組團不低於每人0.5平方米、居住區(含組團)不低於每人1平方米、居住區(含社區、組團)不低於每人1.5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規劃建設;

(四)舊城改造區的社區公園面積可酌情減少,但不低於相應標準的50%;

(五)優先在歷史文化遺址、遺跡等具有紀念意義的區域和場所建設公園;

(六)自然條件好的地區、濱水區和城市道路兩側,有條件的地方應結合周圍環境建設公園。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根據廈門市公園建設發展規劃和國家或者行業相關規範,編制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審查意見。經批準的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的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和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核意見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公園建設項目立項後,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同級民政部門意見,確定公園名稱,並向社會公布。

不符合公園設計規範、不對外開放的場所不得以公園名稱命名。第十壹條公園內亭、廊、榭等園林建築的建設方案,由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並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新建公園綠地率應達到以下標準:

(壹)占地面積不足十萬平方米的綜合性公園,綠地率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占地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公園,綠地率大於百分之七十五;

(三)社區公園綠地率大於百分之六十五。

公園綠地率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采取措施增加綠地,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十三條新建和已建成具備建設防災避難場所條件的公園,應當按照平戰結合、綜合利用的原則,建設防災避難場所。第十四條公園內的遊覽、休閑、服務、公共和管理建築應當按照公園設計規範設置,與公園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應統壹布置與公園功能相匹配、為遊客服務的快餐店、茶館、咖啡館、食堂、遊樂設施等商業服務設施,其規模應與原設計的遊客容量相適應。

公園內不得規劃建設餐館、酒吧、歌舞廳、夜總會、賓館、俱樂部等商業設施以及有礙景觀或者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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