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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壹個關於法律的問題

她違反了很多法律...

1,收取保證金2,解除合同3,強行查封交易。

詳情如下:

1.《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5]第309號),關於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抵押金的問題,勞部發[1995]號文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違反上述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意見》(勞部發[1994] 16543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勞部發[1994] 118號文件的批復》(勞辦發[194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將中國的職業分類定義為8大類,66個中類,413個小類,1838個職業。註意:以任何其他名義收取任何押金或保證金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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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她已經違反了《合同法》第七章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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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國《刑法》明確規定

1.強迫交易罪

壹、概念及其構成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的秩序。商品交易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公平的原則。但在當前生活中,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交易,將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嚴重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脅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施實際脅迫或攻擊,如毆打、捆綁、擁抱、圍攻、傷害或毀壞其財產;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進行實際的精神脅迫,威脅傷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產、暴露其隱私、毀壞其名譽、傷害其親屬。它的方式可以是言語、行動,甚至是利用某種危險的環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是為了讓其不敢反抗,被迫同意交易。在他人不願意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服務的情況下,使用引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手段要求交易的,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和威脅與交易直接相關,意在促進交易的實現。如果不是為此目的,而是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背他人意誌,強迫他人與自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征。所謂違背他人意誌,就是別人不願意從他們那裏購買商品,強迫他們購買。有的不願意賣貨強迫賣,有的拒絕提供服務,有的不願意接受服務強迫接受。所謂服務,是指住宿、交通、餐飲、維修、保潔、送煤氣、寄家具、鐘點工等各種經營服務。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強迫他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壹般應當是他人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不是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是強迫他人出售自己的物品,比如祖傳的東西,或者強迫不從事燃氣運輸的人為不從事食宿的人提供食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另外,服務是合法的營利性服務。如果不是合法服務,比如強迫他人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洗腳、潑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另壹罪論處。本罪是加重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嚴重程度時才能構成。情節不嚴重的,即使實施了強買強賣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通過強迫交易非法收購數額較大的;從事強迫交易,造成不良影響的;手段惡劣;強迫外國人交易;強制交易的內容低劣;等等。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而根據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第二,識別

(壹)強迫交易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強迫交易是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屢見不鮮。所以,為了不打擊太重,這部法律規定,強迫商品交易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1,促成不正當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2、多次逼迫父親改變;3.社會影響惡劣的;4.給受害人及其家屬造成嚴重後果的;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6.兩人或多人* * *進行強迫交易。如果行為人使用輕微的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是非常克制的,獲利也是有限的。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二)強迫交易罪的認定條件。

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交易事實,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壹方強迫另壹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的,應當認定為搶劫罪,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3)壹罪與數罪的界限

在實施強迫交易罪時,行為人的暴力行為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造成人員傷亡的,雖然強迫交易罪與傷害罪(包括故意和過失)和殺人罪(故意和過失)之間存在牽連關系,但不應按照牽連犯處罰原則處理,而應分別定罪量刑,按照數罪並罰原則處罰。主要是因為強迫交易罪的法定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法定刑期比較低,所以可以看出不包括牽連其他犯罪而壹罪並罰的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如果因牽連其他犯罪而被強制交易處罰,最高三年的刑罰不能吸收其他犯罪的刑罰。所以,如果是壹罪處罰,就應該數罪並罰。

第三,懲罰

l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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