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公安機關招聘輔警人員實施細則》的通知[2065 438+09]63號《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校。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65438+2009年3月26日(此文件公開發布)辦法全文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依法保障警務輔助力量的合理使用,維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輔助作用。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輔警,是指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警職責,納入輔警聘用名額,經費保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治安聯防、治安誌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群防群治的社會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餐飲、保安、保潔等後勤服務的人員,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
第三條警務輔助人員統稱為輔警。根據輔警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輔警的招募、履職、權利、管理和保障,適用本辦法。簽訂聘用合同的輔警的錄用、權利、管理和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以勞務派遣方式招收的輔警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五條輔警不具備執法資格,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工作。
第五條輔警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執行職務的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阻礙輔警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非法侵害輔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各地輔警錄用名額應當與當地社會治安狀況、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地域面積、警力配置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相適應,壹般不得超過同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總數。具體分配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公安機關主要負責輔警的招募、管理和使用,退役軍人事務部主要負責工亡後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輔警烈士評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輔警經費保障, 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指導輔警工資的確定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全省輔警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輔警管理工作,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明確本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輔警管理工作;公安機關的聘用單位負責輔警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職責、權利和義務第十條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警察執行執法勤務和其他警務活動。履行以下職責:
(a)協助防止和制止非法和犯罪活動;
(二)協助治安巡邏、治安檢查和人員聚集場所的安全檢查;
(三)協助偵查、封堵、監控、羈押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秩序,保護案(事)件,搶救受傷人員;
(五)幫助疏導交通,勸阻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開展吸毒人員登記和動態管控、吸毒人員日常管理、易制毒化學品企業檢查、毒品公開調查等工作;
(七)協助管理監督治安;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和邊防檢查工作;
(九)協助消防監督管理;
(十)協助開展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壹)協助記錄訊問情況和訊問筆錄;
(十二)協助受理舉報、登記案件、受理證據、收集信息、調解和送達文書;
(十三)協助駕駛警車、摩托車、船只、警用飛機等交通工具;獨立駕駛其他警用輔助車輛;
(十四)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的工作。第十壹條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的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保障、警務保障等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壹)協助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收集錄入等行政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療救治、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控、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調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做好警用裝備的保管維護、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執行的工作。第十二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壹)國內安全、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四)實施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決策;
(六)審查案件;
(七)保管武器和警械;
(八)單獨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從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工作的。
第十三條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和勞動保護條件;
(二)領取工資,享受法定福利和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專業知識培訓;
(四)對本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處理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投訴;
(六)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機關管理制度;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按照授權使用公安信息系統,保障公安信息網絡安全;
(三)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不得執行超出職責範圍的警務活動;
(四)文明執勤,愛崗敬業,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習俗;
(五)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招聘第十五條輔警的聘用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治安狀況和聘用定額的有關規定提出,經同級編制、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輔警的招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批準的錄用計劃內統壹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招聘輔警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依照前款規定招錄輔警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錄烈士、因公犧牲公安民警、輔警的配偶和子女,現役公安民警、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的配偶,公安或者政法院校畢業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具有崗位所需職業資格或者技能的人員。第十八條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良好;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和精神條件;
(六)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其中,文職輔警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特種、專業輔警崗位可以適當降低或者提高前兩款規定的條件,但應當在招聘公告中註明理由。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招募為輔警:
(壹)本人或者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二)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調查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明的;
(四)捏造或者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五)因吸毒、嫖娼或者賭博受過處罰的;
(六)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教育的;
(七)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八)曾因違紀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被撤職、開除的;
(九)合同期未滿擅自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十)有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
(十壹)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察輔助工作的。
第二十條輔警招聘按照發布招聘公告、資格審查、考試考察、體能測評、體檢、政治考核、公示的程序進行。招考機關應當采取措施方便公民報考。根據崗位的性質和特點,前款規定的招聘程序可以簡化或者調整。對專業要求較高的崗位,可采用其他考評方式。
第二十壹條招聘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二十二條新招收的輔警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試用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等級;試用期不合格的,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或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第四章等級晉升第二十三條輔警分為七個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為壹級輔警、二級輔警、三級輔警、壹級輔警、二級輔警、三級輔警、四級輔警。第二十四條輔警等級晉升按照管理權限、晉升條件和程序進行。輔警應當具備相應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工作經歷、工作業績和年度考核等資格條件,並在核定的等級編制內組織實施。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定期分級晉升,輔警級別原則上逐級晉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績效優先、註重能力的原則。第二十六條輔警警銜是確定輔警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依據。
第五章管理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崗位責任、教育培訓、考核考勤、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強對輔警的管理。同時,要建立健全輔警退出機制,確保出口渠道暢通。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教育培訓納入隊伍教育培訓計劃,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晉升培訓和專業培訓,提高輔警素質。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輔警教育訓練。
第二十九條崗前培訓是對新錄用輔警的入職培訓。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15天,培訓內容主要包括職業道德、基本業務知識、基本崗位技能、基本法律知識、輔警工作權限、工作流程標準等。,重點培養忠誠意識、服務意識、保密意識和基本職業素養。考核合格後,可以安排他們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三十條晉升培訓是對晉升壹級輔警的培訓。晉升培訓時間不少於7天,根據擬晉升對象和工作需要設置培訓內容,註重綜合能力的提升,可與業務培訓相結合。參加過晉升培訓的輔警,當年不能再參加業務培訓。業務培訓是警察和部門根據輔警的職責要求進行的培訓。輔警每年至少參加7天的業務培訓。培訓內容根據輔警崗位職責設置,主要包括相關政策法規、基本業務知識、專業技能和體能、心理行為訓練等。,著眼於培養職業素質,加強知識技能更新,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輔警的工作表現、紀律、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二條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勞務派遣單位等級浮動、獎懲、續聘、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或退回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輔警在協助開展警務工作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涉及本人利益的;
(二)涉及本人近親屬利益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警務輔助活動的。前款規定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決定。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投訴輔警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反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對輔警的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