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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規定,舉報人可以通過什麽等多種方式舉報。

第壹條_舉報人可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部門網站、手機客戶端、來信、來訪等方式進行舉報。

第二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提高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制止和處罰違法行為,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_ _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能源、消防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或者領域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

第四條_ _舉報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有立功表現的實名舉報人給予50萬、30萬、65438+萬等不同數額的現金獎勵,具體見附件。

舉報並經查證屬實,不屬於本條前款規定的,獎勵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和違法行為按行政處罰金額的50%計算,最低獎勵5000元,最高獎勵50萬元。本條款不適用於火災獎勵。

對瞞報、謊報事故的,根據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壹般事故按每1人舉報不實事故獎勵3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1人查證屬實並謊報的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1人查實並謊報的獎勵5萬元計算;特大事故按每1人查實並說謊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壹般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判定標準以及事故的分類標準,按照國家或者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_ _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壹線從業人員積極舉報身邊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含配偶、父母、子女)舉報本單位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金額上浮20%,最高50萬元。

第六條_ _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鼓勵實名舉報,以便在核查過程中了解舉報線索、反饋結果、發放獎勵。舉報內容應包括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

第七條舉報人應當按照屬地原則逐級舉報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縣(市、區)、設區的市有關部門不能受理或者不能及時辦理的,舉報人可以向省級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條_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舉報的部門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處理舉報的部門調查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但無法取得聯系的除外。

第九條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檢查職責,對本人或者他人的舉報不得給予獎勵。如違反規定,將追回獎勵,嚴肅追究責任。執法檢查中聘請的專家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參照執行。

第十條_ _負責舉報受理、核查和獎勵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舉報內容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壹條_ _舉報獎勵按照“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受理部門應當在舉報事項核實處理後15個工作日內,認定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金額,提出獎勵意見。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級舉報獎金可由受理部門自行組織發放,也可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申報,由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發放。受理部門發放的獎金通過部門預算統籌解決,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發放的獎金通過省級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經費列支。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第十二條_ _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獎勵發放單位應及時通知其領取獎金。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間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報告本單位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還應當提供有效的勞動合同和其他能夠證明本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家屬舉報本單位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還應當提供戶口簿復印件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家庭關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領取獎金。

第十三條_ _同壹舉報,不得重復獎勵。多人多次舉報同壹事項的,經核實,對第壹個進行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給予壹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壹事項的,第壹署名人憑本人有效證件和其他聯名舉報人的有效委托文件、有效證件領取獎金。

第十四條_ _本辦法由省應急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市相關部門和財政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_本辦法所列行業或領域以外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情況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7日。原省應急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魯應急發[2065 438+09]44號)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260號,根據省政府令第303號、省政府令第311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進壹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的若幹措施》(安委會發〔2022〕6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局18號)、《應急廳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應急廳69號),參照省應急廳等9部門《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魯繼法[2021]3號), 12省應急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嚴重違法企業責任追究的意見》(魯繼法〔2022〕3號)和省應急廳《關於推進安全生產有獎舉報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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