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要以屬地監管為基礎,遵循安全必須管行業、管企業、管生產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明確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推進安全社區建設。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經驗和科技成果,增強事故預防能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公共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對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
主要負責人包括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主要決策者。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依法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章指揮、強令或縱容員工冒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額組織生產的;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組織作業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的。第十三條從事采礦、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和建築施工的單位,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和運輸的單位,生產中使用危險物品並達到規定使用量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十四條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主任,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主任主管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