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的證據越多越好。進行仲裁時壹般需要提供證據。證據對於案件的判決非常重要。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需要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以下是勞動仲裁中證據越多越好。
勞動仲裁中的證據越多越好。1首先,大概發生了。
李,員工,20XX年6月入職,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20XX年6月,10,公司口頭要求李辭職,李不同意。兩天後,公司收到了李的個人辭職郵件。
發件人是公司分配給李的個人郵箱。其實是公司的人偷偷登錄李的郵箱發的,但李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李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在勞動仲裁階段,李的所有請求均得到支持,李對仲裁結果非常滿意。但該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第二,法院的觀點
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因為李某認可該郵件是自己在公司註冊的,雖然李某主張公司掌握其郵箱賬號的密碼,說明離職郵件不是自己發的。但在李填寫的郵件註冊申請表上,已經明確寫明需要登錄並修改初始密碼。同時,李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其個人郵箱密碼負有安全保密義務。同時,李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該郵件不是其本人所發,也沒有證據證明公司掌握了其郵箱的賬號密碼。
所以郵件具有證明力,所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個人辭職。所以公司不需要賠償。
二、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區別。
公司表示,李離職前通過公司人事部門的朋友帶走了包括勞動合同在內的個人檔案,公司已對人事部門工作人員進行了相應處罰。同時,通過李提交的《錄用審批表》和《公司郵件物品申請表》,可以證明錄用檔案在李本人手中。公司將追究李竊取公司文件的法律責任。
李辯稱是人事部同事為了讓他了解具體工作內容給他的,事後不想要回來,所以壹直放在這裏。
法院認為,僅憑李拿走其個人檔案,不足以證明公司與李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至於李帶走公司資料的法律責任,不在本次受理範圍內。
但《員工錄用審批表》由李持有並作為證據提交,表示其認可該內容。審批表規定了他的工作部門、工作地點、聘用期、試用期、工資待遇,並由公司人事部門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它具有勞動合同的要件,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實現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功能。因此,公司不需要為未簽訂的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第三,我們能從中學到什麽?
壹是判斷離職原因是個人辭職,肯定是被公司騙了。
這封辭職郵件基本可以確定是公司故意發的。因為公司的郵箱,即使員工個人更改了密碼,公司的網管仍然可以通過後臺重置郵箱密碼。李在法庭上沒有提及此事,也沒有其他證據。發完郵件後公司故意不讓他進公司。
這種情況怎麽處理?其實公司第壹次口頭辭退單的時候,就應該書面回復公司表明立場。此時,無法使用公司電子郵件或任何公司的工具進行通知。我們可以通過聊天軟件、個人郵箱發送,為了安全起見,我們也可以通過郵件發送。總之,壹定要提前取證,表明不同意公司口頭辭退,不會自行辭職。
第二,沒有簽勞動合同的雙薪,完全被自己的小聰明打敗了。
且不說私自拿走公司文件的法律責任有多嚴重,如果定義為竊取,可能會被拘留。
說公文包裏有沒有勞動合同並不重要,因為已經證明李拿走了全部人事檔案,所以即使公司說公文包裏有100元,也說不出來!
李只是想證明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入職到離職,公司發了幾次工資,公司交了社保。有銀行轉賬流水和社保繳納記錄,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也許李以為公司領導簽字的錄用審批表更具有法律效力,但他並沒有註意到審批表的內容,甚至沒有考慮到這些信息本不該出現在自己手中。如果李只提供了工資轉移和社保繳納的清單,公司也不能否認,那麽至少可以拿到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所以像壹些明顯不能出現在員工手裏的材料,即使拿到了,這裏先不說違法行為,還要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提交,至少分析壹下是否對妳有利。如果這部分資料對妳有利,不要壹上來就提交原件,提交照片復印件即可。
綜上所述,在勞動糾紛中,要註意取證的方法,但壹定不能聰明到去做違法取證的事情,否則只會害了自己!
勞動仲裁中的證據越多越好。2勞動仲裁證據清單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
2.《企業工商登記計算機咨詢表/組織機構代碼資料登記表》證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3.勞動合同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入職時間。
4.工資條/銀行存折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及申請人工資金額。
5.工作證/就業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及應聘崗位。
6.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證明,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及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
7.工傷證明和勞動能力等級證明證明申請人已被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
8.住院疾病證明、出院證明和收據證明申請人的傷亡情況、醫療期和已支付的費用等。
9.考勤記錄證明申請人的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
提交:張三提交日期:XX年X月X日。
接收方:接收時間:YY年月日。
勞動仲裁的範圍
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勞動關系確認產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但下列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
(1)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糾紛;
(二)因住房制度改革發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對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4)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承包農戶與雇工之間的糾紛。
如何規避勞動仲裁過程的風險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提出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的事項。否則,除了相應的仲裁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會支持他們的不當請求。
2.超過仲裁期限的風險。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逾期申請仲裁的,其請求不予支持。
3.在期限內變更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者允許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4.不能按時出庭的風險。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訴,裁定被告缺席。
5、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仲裁中的證據越多越好。1.勞動仲裁中的證據材料清單是什麽?
1,書面勞動合同;
2.工資支付的憑證或記錄(包括工資條、銀行對賬單、領取工資的簽字表格等。);
3.社保繳納證明;
4.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5.勞動合同終止證明;
6、《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7.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8.出勤記錄;
9.其他工人的證詞;
10.能夠證明仲裁申請的其他證據材料。此外,業務文書、介紹信、郵件、短信、微信等能夠證明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供。
二、申請勞動仲裁證據不足?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仲裁。申請人應當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壹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員會,壹份由申請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提交其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提交勞動仲裁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3.能證明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0、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款)、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4.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告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在工商登記註冊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等。);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常住戶口、現居住地地址和聯系電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