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和民法的關系如下:
聯系人:
1.在法律劃分上,都屬於私法。特別是在民商法合壹的國家,往往認為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是壹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商法是民法的壹部分。單獨的商事法規只是為了補充或改變民法的規定。即使在民商分離的國家,商法也往往被視為民法的特別法。
2.就調整對象而言,民法和商法都要調整壹定的財產關系。
3.法律原則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適用於兩部法律。
差異:
1.民法註重民事主體之間的地位平等和利益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商法重在商事主體的增值追求,保護利潤是其首要特征。
2.從性質上講,民法是純粹的私法,商法也具有公法的屬性;
3.就法律的適用和效力而言,應優先考慮商法。
我們不能忽視在我國制定法律時增加商法總則。
1.從比較民商法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實行民商合壹立法體例還是民商分離立法體例的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商法都是優先適用民法的特別法,體現市場經濟特征的法律制度和規範更多地表現為商法總則的制度和規範(如公司、合夥、作為商事主體的個體工商戶、作為商事行為的商事合同、商事代理行為)。
2.從我國民商立法的現實出發,這種“商法體現”既可以表現在具體民商事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立法安排上,也可以表現在具體民商事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司法解釋的司法安排上。但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壹般的基本民商事法律(如制定法律或商事通則)來體現商法的壹般規則和規範包括
中國法律“立法目的”條款中增設商法
第壹,《決定》把編纂民法典作為我國法治經濟市場法制建設的首要任務。所以對於中國來說,民法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現代意義大於民法作為市民社會基本法的歷史意義。
第二,重視民事主體的人格權保護是現代民法的壹個發展趨勢,即“人格權優先於財產權”的發展趨勢,也反映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人權保護的重點從保護人的生存利益轉向保護人的精神利益的發展趨勢。反映上述發展的壹個重要立法趨勢是,民事主體的權利分類越來越細化,從而在形式和內容上更好地體現民法對民事主體權益的“終極關懷”。
第三,民法主要是裁判法,裁判法的重點是法律的適用。無論在民商合壹的立法體系中,還是在民商分立的立法體系中,商法的價值都相對獨立於民法的理論和實踐,在於“特別法優先適用於基本法”的法律適用價值。因此,法律有必要確定商法規範優先適用民法規範的壹般規定,即商法關於商法規範適用的壹般規則。
1.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範疇內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律。二者構成了民法體系中私法的基礎部分。民法是抽象法,商法是具體法。民商事法律行為的調整需要民法和商法的密切配合。
2.民法主體制度是關於商品經濟活動主體資格的壹般規定,任何個人和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最終都是由民法主體制度來完成的。商法中的主體制度是壹種特殊類型的民事主體的特殊制度設計。例如,公司制是民法中最典型的法人制度形式,合夥企業制是民法中合夥制度的典型或高級形式。
3.商法中的物權制度是以民事物權制度為基礎的,商法中的債權制度作為市場交易活動的特殊規定,也必須以民事債權制度為基礎。如票據制度中票據權利的設立、轉讓、擔保和給付是債權制度的具體化,保險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