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也適用於涉外房地產交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省人民政府房地產交易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交易的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條房地產交易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審查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資格,核實交易標的的權屬;
(二)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監管手續;
(3)確認交易標的的價值;
(四)依法查處房地產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五)為房地產交易提供咨詢服務,指導交易活動;
(六)負責房地產交易的咨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
(七)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房地產交易的具體制度和措施。第六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轉讓、出租、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第七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禁止私下進行房地產交易。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地產交易的宏觀調控和指導,發揮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
土地、財政、稅務、物價、工商、審計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參與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監督和指導。第九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交易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交易代理人。委托交易代理人應當辦理委托手續。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單位檢舉、揭發房地產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房地產轉讓管理第十壹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等方式,將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第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雙方應當持有關證件向房地產交易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後,雙方應簽訂房地產買賣、交換和贈與合同,並辦理合同審查手續。第十三條下列行為視為房地產轉讓:
(壹)以不動產出資與他人設立企業法人;
(二)壹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共同開發房地產的;
(3)企業被收購時,房地產轉移給新的權利人;
(4)以房產抵債。第十四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根據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未辦理相關證件登記的;
(五)權屬有爭議或者權證與標的物不符的;
(六)房地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以* *所有的房地產;
(八)商品房未辦理預售審批手續的;
(九)其他法律法規禁止轉移所有權的。第十五條房屋產權轉移時,相關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
同壹房屋的產權分割時,每個房屋所有人都擁有與建築面積相對應的土地使用權,但整個土地使用權是不可分割的。第十六條轉讓* * *和* *所有的房地產,必須由* * *所有人簽字。
轉讓* * *部分房產,同等條件下,其他* * *人有優先購買權。第十七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前轉讓租賃房地產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受讓人非承租人的,出租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受讓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單位預售商品房,應當進入房地產市場掛牌交易,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土地使用權已依法登記,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未設定抵押;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除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項目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四)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交易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