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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責任的法律規定

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是為了協調社會各種關系的利益。其中,《侵權責任法》中的補充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的壹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責任,旨在確保被侵權人的權利能夠得到及時救濟。補充責任的法律規定呢?以下是整理的內容。壹、關於補充責任的法律規定

適用至今的民法典規定了補充責任的形式,第1198條規定了有過錯的勞務派遣單位的監護人、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教育機構的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的立法主要有兩個變化:壹是補充責任的適用範圍不同;二是對補充責任人對直接侵權人的追償權有不同的規定。

第二,補充責任的情況

1.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補充責任,即《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應當承擔補充責任,即《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如果商場保安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也涉及到商場保安的職責和行為),商場將承擔補充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外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即侵權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承擔補充責任,即《民法典》第1201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裏的侵權應該來自於學校之外的第三人,不包括教師、學校工作人員和其他學生的傷害。如果兩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學校打架受傷,首先考慮的是監護責任,其次是校園責任,應該承擔與過錯相對應的責任。

第三,補充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區別

1,補充責任人只提供損害發生的消極條件,直接侵權具有全部因果力。即使不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直接責任人也可能造成損害。補充責任人不應是最終責任人,必須享有追償權。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有權向直接責任人追償全部金額。因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的最終責任人是受害人受到損害的原因,他必然沒有追索權。

2.補充責任有嚴格的順序,補充責任人享有順序利益,順序合法。雖然補充責任人也要承擔責任。但被侵權方必須先起訴直接責任人,除非直接責任人不確定。但是,不真正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主體之間沒有清償順序,債權人可以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任意選擇起訴債務人。這壹點反映出補充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權利結構存在很大差異。如果仍然堅持不承認補充責任為獨立的責任形式,無異於認為壹般保證是連帶責任的特殊形式。

3.補充責任從屬於直接責任,補充責任的責任人是否承擔責任和責任範圍不確定,完全取決於直接責任人是否缺失及其實際履行義務的能力。而且在實踐中,考慮到受害人與補充責任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補充責任的範圍往往受到壹定的限制。但不是真正連帶責任的責任主體承擔全部對外責任,責任範圍完全壹致。

以上是補充責任的法律規定,承擔補充責任的情形以及補充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區別。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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