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城市規劃區內樹木、花卉及其他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城市規劃、市政管理、房產、林業、環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綠化工作。
第四條城市綠化應當因地制宜,堅持節約用地和美化環境相結合,突出特色,實行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分期實施、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城市綠化,積極開展園林式單位、綠化先進單位等群眾性創建活動,建設園林城市。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安排城市綠化維護和建設資金。
第七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有條件的單位應進行垂直綠化。鼓勵和倡導單位和公民移風易俗,種植紀念樹。
第八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城市綠地和綠化設施,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損壞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按規定程序批準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城市綠化規劃的安排應當與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相適應,城市綠化指標應當逐步達到城市面積的30%。
第十壹條建設項目及其附屬綠化工程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逾期未完成綠化任務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組織綠化,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未經審查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嚴格控制大城市* * *綠地建設項目。城市公共綠地面積為2項以上的,其設計方案應當經所在城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面積不足2公頃的,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居住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化的設計方案,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
(壹)公共* * *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化、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
(二)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和居住綠地中的庭院綠地,由所有權單位負責;
(三)單位門前責任區內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由責任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或者委托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調整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綠化規劃,應當保證城市綠化用地各項指標的合理增長和各類綠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被占用的城市綠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十九條臨時占用綠地不得超過兩年。占用期限屆滿後,占用單位應當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城市公園應當加強管理,保持公園整潔,設施完好。在公園內建設遊樂設施、服務網點等影響綠化功能的建設項目,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公園周圍不得建設有礙公園景觀和汙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壹條城市綠地禁止下列行為:
(壹)挖掘、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砂石、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
(三)放養家禽家畜;
(四)攀爬花木,采摘花草,踐踏草坪。
第二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樹木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城市樹木的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壹)國有土地上種植的樹木,歸土地使用者所有;
(二)在集體土地上種植的林木,歸集體所有,協議、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樹木權屬證書由城市人民政府頒發。
第二十三條嚴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樹木。確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須按照下列規定批準:
(壹)砍伐或移植樹木10以下的,由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壹次砍伐或移植樹木10以上50以下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壹次砍伐或者移植50株以上樹木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修剪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化的樹木花草。
管線管理單位需要修剪樹木的,必須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組織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不可抗力,樹木倒下危及管線和交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行修剪或砍伐,但必須在事發3日內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報告。
第二十五條管線安裝或其他施工需要挖掘綠地或移動綠化設施的,必須報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後,應當限期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樹木,必須及時砍伐和更新。樹木歸單位和個人所有,樹木所有者應當及時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按要求砍伐和更新:
(壹)樹齡達到更新期或者自然死亡的;
(二)有嚴重病蟲害無法挽救的;
(三)嚴重腐爛或傾斜,妨礙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害樹木的行為:
(1)去皮挖根;
(二)為樹木架設棚子和電線;
(三)爬樹、折樹枝、摘水果;
(四)在樹上刻字、釘釘子、拴牲畜;
(五)距樹木1米範圍內堆放物料,2米範圍內挖砂、取土、燒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妨礙樹木成活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城市中的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相關責任單位和公民負責養護。
禁止砍伐或者移植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壹)樹齡300年以上的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其他古樹名木,由當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樹木、花卉病蟲害的調查和監測,做好城市植物病蟲害和其他自然災害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綠化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損壞樹木花草的,處以賠償費+0至3倍的罰款;
(二)擅自修剪樹木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補償費3至5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樹木的,處以樹木補償費3至5倍的罰款;
(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造成古樹名木損壞、死亡的,處以每株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五)損壞綠化設施的,處以賠償費+0至3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恢復原狀,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依照本規定實施罰款的,罰款必須按照國務院《罰款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稱管理、人事考試部門,省內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面推行處級認證事項告知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廳發110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於做好2021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65438
壹、報名方式
本次考試實行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