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在刑事訴訟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主要包括:
1.訊問、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2.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被告人提供壹至二名擔保人:①未成年人無力支付保證金或者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情形的。
3.詢問18周歲以下證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證人是未成年人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不出庭,但法律規定的除外。
5.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除按照《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查明是否有被告人年齡的有效證明。沒有附上被告人年齡的有效證明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以內提交。
6、14-16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將不公開審理。
涉及16-18周歲未成年人的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如果審判公開進行,應得到庭長的批準,並限制旁聽人員的範圍和人數。註:判決公告應公開進行,但不得采取召開股東大會的形式。
7.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8.庭審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
9.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拒絕委托辯護人出庭辯護,要求另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同意,宣布休庭。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當庭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開庭審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出庭為其辯護的,有正當理由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審理,人民法院應當為未成年被告人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再審後,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拒絕委托新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再次出庭辯護的,壹般不予準許。重新開庭時被告人已滿十八周歲的,應當準許,但不得再由人民法院委托或者指定。上述情況應記錄在卷內。10.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出庭。
11.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法官不得向外界透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從該未成年人推斷出的信息。
12.除依法查閱、摘抄、復制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卷未經本院院長批準,不得查詢、摘抄,不得公開和傳播。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未成年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13.不要在法庭上對未成年被告使用束縛。
此外,還要註意新頒布的《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增加了區別對待的起訴政策,進壹步具體化了可訴、不訴、不起訴原則。對於犯罪情節輕微,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壹般應作出不起訴決定:被脅迫參與犯罪;犯罪預備,中止;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聾啞人或盲人;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構成犯罪的;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13
、
不要在法庭上對未成年被告使用束縛。
此外,還要註意新頒布的《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增加了歧視。
起訴政策進壹步具體化了訴訟原則、非訴訟原則和非訴訟原則。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並具有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壹般應當作出。
不起訴決定:被脅迫參與犯罪;犯罪預備,中止;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聾啞人或盲人;
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構成犯罪的;
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