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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區法律條款

法律分析:指定管轄地最新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確需將本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判。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 * *的同級上壹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所謂管轄權爭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機關或組織在實施某項處罰時,相互推諉或爭奪管轄權的現象。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7條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理的,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理。對管轄權的爭議,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報請上壹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5.18條的解釋。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6.《解釋》第19條: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指定管轄決定書應當分別送達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人民法院。7.《解釋》第二十條: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決定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對於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全部案卷材料,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移送有指定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確需將本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爭議應在試用期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報請上壹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第十九條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人民法院。第二十條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變更管轄、同意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決定後,應當將該公訴案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退回案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自訴案件應當將案卷移送有指定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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