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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仲裁

不接受仲裁

在不接受仲裁的情況下,勞動仲裁可以幫助我們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在所難免。這時候首先需要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以下是不接受仲裁的分享。

仲裁不予受理案件1壹、勞動爭議不予受理案件

1.未經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

違反勞動法規定,未經必要的、強制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十五日訴訟時效”的;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的,應當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未在規定的15日內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已經生效,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不予受理。

3.當事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於上訴法院管轄;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由勞動爭議發生地的縣、市轄區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出被訴法院管轄範圍的,被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壹方堅持提起訴訟,另壹方申請執行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將對壹方的訴訟是否符合規定和另壹方申請執行進行審查。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執行。

二、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條件

當事人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已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

2.在規定的15天訴訟時效內;

3.它必須在上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內;

4.符合訴訟條件,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難以得到法律保護。

不接受仲裁的案件。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情況不予受理

1,申請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已故雇員的合法繼承人和利害關系人。3.爭議的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爭議不屬於這個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5.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

6、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仲裁機構的類型

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是附屬於特定行業的國際性或區域性、全國性、專業性仲裁機構。都有壹套負責組織管理仲裁事務的機構和人員,可以為仲裁提供各種便利。因此,大多數仲裁案件都提交常設仲裁機構審理。

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指定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後自動解散。

專業仲裁機構

附屬於某壹特定行業的專業仲裁機構,如:倫教羊毛協會、倫敦黃麻協會、倫教油料種子協會、倫敦谷物商業協會等行業內設立的仲裁機構。

第三,仲裁機構的受案範圍

(壹)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範圍。

1.雙方均為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經濟貿易等糾紛。

2.上述壹方是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另壹方是中國人的說法。

3.上述雙方均來自中國的爭議僅限於兩種情況:(1)壹方或雙方為外商投資企業;(2)對象是涉及外資、技術和服務的項目。

4.股票發行和交易糾紛。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因船舶救助和共同海損產生的爭議;

2.因船舶碰撞或船舶損壞海洋、海道、港口建築物和設施、海底和水下設施而發生的糾紛;

3.因海/水上船舶的經營、操作、租賃、抵押、拖帶、救助、出售、修理、建造和拆解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其他單據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和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糾紛;

5.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資供應合同、境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和捕撈合同發生的爭議;

6.雙方同意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綜上所述,仲裁可以用來解決雙方的民事糾紛,做出仲裁裁決。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很多。只要不符合仲裁程序和受理權限,就不予受理。

仲裁委員會在受理申請時,應註意詢問當事人是否已被人民法院司法確認,避免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先後確認同壹調解協議。

不接受仲裁的案件。1.哪些仲裁依法不予受理?

根據法律規定,仲裁不予受理,包括以下情況:

1.原告資格,即原告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訴時沒有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如果原告堅持起訴壹個我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裁定將不予接受。

4.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將行政訴訟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5.重復起訴不予受理(壹件事不再處理)——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哪些仲裁裁決可以依法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情況下,雙方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應當按照仲裁裁決執行。鑒於執行仲裁裁決所產生的爭議,

如果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受理,肯定會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所以其他準備工作可以根據法院的通知另行做。

在當代社會,我國的仲裁也是壹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僅包括勞動仲裁,還包括仲裁的其他壹些方面,壹旦發生就必須處理。但是仲裁也是有壹定條件的,就像訴訟壹樣。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合適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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