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公布的動物疫情和本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情況,制定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計劃,制定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控制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疫病或者疑似動物疫病時,應當立即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進行檢查和診斷;發現傳染病時,應當迅速采取控制、撲滅措施,並及時逐級上報。發生壹類動物疫病和國家規定的重大動物疫病時,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封鎖疫點、疫區,並通知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單位。
疫區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
封鎖令應當包括範圍、對象和擬采取的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下列措施:
(壹)在疫點出入口設置明顯標誌,配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進出疫點的人員、交通工具和其他物品采取消毒等限制性措施;
(二)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易感動物、動物產品和死亡動物流出疫點,禁止非疫區動物進入疫點;
(三)撲殺同群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疫的動物;
(四)在動物防疫監督人員的監督和指導下,銷毀疫點撲殺的動物和死亡的動物,對動物排泄物、墊料和汙染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動物運載工具、圈舍和場所進行嚴格消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疑似染疫動物和不明原因的動物屍體進行檢疫,診斷為染疫或者因染疫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二)易感染動物的檢疫和緊急免疫;
(三)圈養或者在指定場所放養易感染動物,限制動物用於疫區服務;
(四)禁止與疫病有關的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和貿易;
(五)在進出疫區的主要道路上設立防疫消毒站,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和其他物品進行消毒。在運輸、加工、銷售過程中發現動物、動物產品染疫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壹)檢疫染疫動物和動物產品;
(二)查明傳染病的種類和來源;
(三)查清染疫動物、動物產品的流出情況,通知運輸路線沿線、加工銷售場所和其他可能染疫的區域、站點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檢查或者其他緊急處理;
(四)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發生疫情的當地人民政府將根據疫情的不同類型,采取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相應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非法使用下列動物、動物產品:
(壹)封鎖與動物疫病發生有關的疫區;
(2)在疫區容易感染;
(三)未經依法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感染疫情的;
(五)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得從事動物防疫工作的經營活動;其工作人員和派駐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在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兼職,不得接受任何與工作有關的饋贈。
派駐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定期輪換。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醫療器械、設施等條件,經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考核驗收合格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後,方可從業。在執業過程中,應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履行相關防疫義務。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動物飼養經營活動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