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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018第三次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出入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通過各種方式(包括貿易、來料加工、郵寄、攜帶、生產、復制、科研、交流、展覽、援助、贈送等方式)進出境的轉基因產品的檢驗檢疫。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轉基因產品,是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轉基因生物及產品。第四條海關總署負責全國進出口轉基因產品的檢驗檢疫管理,主管海關負責轄區內進出口轉基因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海關總署對跨境轉移的農業轉基因產品實行許可制度。跨境轉移的其他轉基因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入境檢驗檢疫第六條海關總署對進口轉基因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及其產品和食品實行申報制度。第七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入境查驗手續時,應當在《入境貨物查驗單》的名稱欄中註明是否為轉基因產品。申報為轉基因產品的,除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外,還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或者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海關應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的比對和驗證。第八條對列入《實行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的進口轉基因產品,申報轉基因的,海關應當對轉基因物品進行符合性檢測;申報非轉基因的,海關對轉基因物品進行抽查;對《實行標簽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以外的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及其產品和食品,海關可以根據情況對轉基因項目進行抽查。

海關應當按照國家認可的檢測方法和標準實施轉基因項目檢測。第九條轉基因檢測合格的,準予入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應當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退運或者銷毀貨物:

(壹)申報為轉基因產品,但經檢測其轉基因成分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不符的;

(二)申報為非轉基因產品,但經檢測含有轉基因成分的。第十條進口用於展覽的轉基因產品,應當持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進境,並在展覽期間接受海關監管。展覽結束後,所有轉基因產品必須被退回或銷毀。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檢驗檢疫手續。第三章過境檢驗檢疫第十壹條過境轉基因產品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持所需單證向進境口岸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合格的,準予過境,出境口岸海關監管其出境。改變原包裝、改變過境路線的過境轉基因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過境手續。第四章出境檢驗檢疫第十二條出境產品需要實施轉基因檢驗或者出具非轉基因證明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前向當地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供進口國或者地區官方出具的轉基因產品入境要求。第十三條海關受理申請後,根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發布的信息,將樣品送轉基因檢測實驗室對轉基因項目進行檢測,根據出具的檢測報告確認為轉基因產品且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進境要求的,出具相關檢驗檢疫單證;經確認為非轉基因產品的,應當出具非轉基因產品證書。第五章附則第十四條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進出境轉基因產品實施檢驗監管外,其他檢驗檢疫項目的內容按照法律法規和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承擔轉基因項目檢測的實驗室必須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能力驗證。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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