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和經營港口。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管理,港航管理機構具體履行管理職責。
前款所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港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交通港航管理部門。
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港口,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門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港口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規劃第六條港口規劃包括省級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港口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規劃。
港口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的原則,符合城鎮體系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流域規劃、防洪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路交通發展規劃和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和協調。
港口規劃的編制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依法進行節能、環境影響和安全生產等論證審查。第七條全省港口布局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部門征求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後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按照規定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第八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港口布局規劃確定的港口功能和規模,劃定港口陸域和水域規劃控制區。
禁止在港口陸域和水域規劃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第九條港口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門組織編制,並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重要港口的總體規劃應當依法申報、批準並公布實施;重要港口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後批準並公布,重要港口名單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後確定並公布;其他港口的總體規劃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編制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第十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港口總體規劃編制港口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依照法定程序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備案。
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功能定位、主體功能布局、用地布局規劃、水域布局規劃、港口邊界劃分及相應的配套設施規劃。第十壹條經批準的全省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港口規劃的修改或者調整,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第十二條在港口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必須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港區詳細規劃。第三章港口岸線的使用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港口規劃,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線資源。公共碼頭建設應優先利用沿海和內河航道的港口岸線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符合條件的自用碼頭提供公共服務,提高港口線路資源利用效率。
港口設施建設和港口岸線使用應當符合港口規劃,並按規定報批。第十四條使用港口岸線建設港口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法人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
(四)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