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堤防、險工、控制、涵洞、堤壩、蓄滯洪區等工程(包括老堤、老壩、老壩)及其管護設施、標誌標牌、防護林草等附屬設施;
(2)工程管理範圍內與防洪、興利相關的測量、監測、水文、電力、通信等設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工程的建設、管理和保護。第四條黃河工程管理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分級管理、精簡高效的原則,實行建設與管理並重、管養分離、合理開發、有償使用。第五條縣級以上黃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黃河工程管理工作。
閘管所在的河務(管理)科在上級黃河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黃河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在黃河工程建設和管理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方法,提高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科技水平。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黃河工程完整和安全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黃河工程的行為。第二章建設第八條省黃河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頒布的黃河治理規劃,結合本省黃河工程的實際情況和管理運行的要求,制定黃河工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沿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工程建設的領導,組織和教育有關部門、單位和群眾支持黃河工程建設,協調做好工程建設用地、群眾安置、拆遷補償和占用等工作。,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第十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黃河工程,必須符合黃河工程建設規劃,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確保工程安全。第十壹條黃河工程附屬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十二條黃河工程建設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第十三條引黃工程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
防汛搶險救災急需用地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行使用,但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條各類黃河工程的管理範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堤防工程的管理範圍包括:堤身(包括前後堤、迎淤背區和輔路)和堤防保護用地(包括防風林用地);
(二)病險工程管理範圍包括:壩體和大壩保護用地;
(3)控導工程管理範圍包括:壩體、連接壩、大壩保護地及其保護地;
(4)護壩工程的管理範圍包括:壩體和護壩用地;
(5)涵洞工程管理範圍為:上遊沖刷槽至下遊沖刷槽100米,渠堤外坡腳兩側25米。第十五條堤防保護用地的劃定,從堤(坡)腳算起,其寬度為:
(壹)東明縣高村段以上黃河大堤近河50米,河後10米;利津縣高村至南嶺子、墾利縣雞峰段距河30米,距河10米。利津縣南嶺子、墾利縣雞峰以下,臨河、背河各50米;
(二)拓寬區堤防和老金堤近河7米,河後10米;
(3)北金堤近河7米,河後5米;
(4)大清河大堤臨河15米,臨河5米;
(5)東平湖大壩臨湖15米,離湖5-7米;二級湖堤為臨湖5米,湖後5至10米。
護堤地寬度超過前款規定的,以權利劃界確定的寬度為準。
河灘淤積時,河道附近護堤地寬度和原邊界應保持不變;在通過額外的訓練加固路堤後,護堤將相應地延長。第十六條險工、先導控制和護壩工程的護壩用地寬度為坡腳外10米。
先導控制工程保護用地距離大壩背坡腳30m超過30米的,以右側勘界確定的寬度為準。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與工程管理範圍有關的區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範圍為河道護堤地外50米和河道護堤地外100米。第十八條黃河工程管理範圍內被征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第十九條黃河治理規劃中廢棄的舊堤、舊壩和其他原有工程設施,由當地人民政府開發利用。
前款規定以外的黃河老堤、老壩和其他原有工程設施,由黃河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修和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填、占、挖、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