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計劃,積極推進並逐步深化鄉鎮(街道)、村(居)、廠(礦)等各級依法治理活動的有效開展;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主動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府決策、建章立制和行政執法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協助基層政府依法處理本地區重大經濟社會事務,特別是涉及社會穩定和群眾利益的各類熱點難點問題;引導轄區內村(居)委會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實施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特別是農村要幫助建立健全村民選舉、民主議事、村務公開等各項制度,逐步實現村務管理的民主化、規範化、法制化;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機制;加強對農村基層幹部的法律培訓,不斷提高他們依法行政的意識和水平。
(二)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的調解。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指導村(居)委會、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城鄉集貿市場建立健全調解委員會和三級調解網絡,在糾紛多發的城鄉結合部、廠村(街道)結合部和毗鄰地區建立和發展聯合調解組織,指導調解組織做好隊伍建設、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制度建設;堅持調解主任例會制度,開展多種形式的調解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調解隊伍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水平;要及時總結交流人民調解經驗,加強對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針對本地區民間糾紛發生發展規律、新情況、新特點,著力防止糾紛激化,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民間糾紛排查和專項治理活動,積極協助和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虛心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不當和錯誤調解;主動向當地黨政領導和有關政法部門反映情況和意見,爭取關註和支持,解決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切實維護調解員履行調解職能的合法權利,保障調解委員會組織、制度、工作和報酬的落實。
(三)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根據司法部有關政策規定和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部署,對本鄉鎮(街道)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規劃、指導和監督,鞏固和完善基層法律服務組織,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和內部管理運行機制,爭取基層政府支持,不斷完善辦公用房和設備設施建設;引導法律服務所全面履行法律服務職能,以基層工作為重點,大力開拓業務領域,積極探索和實踐新的業務切入點和增長點,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嚴禁越權或違法執業,積極爭取當地律師和公證機構的支持和配合;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執業監督檢查,確保其依法執業,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民間糾紛。這項工作的重點是代表基層政府受理和調解群眾要求政府解決的糾紛或調解委員會不能及時解決的疑難糾紛;在處理民事糾紛時,要堅決貫徹調解為主、依法處理的原則,積極尋求有關部門的協助,努力解決糾紛中涉及的實際問題。對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糾紛要及時向基層政府報告調處情況,對隨時可能激化的糾紛要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事態擴大和惡化;對已經裁決的爭議,應當監督當事人自覺執行。事後拒不執行或者提起訴訟的,可以采取法律允許的措施督促執行,或者動員當事人訴諸司法程序解決。
(五)組織宣傳和法制教育。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根據國家和地方人大的決議和當地普法工作的部署,承擔本鄉鎮(街道)普法工作的規劃、組織和實施;組織建立基層法制宣傳網絡,負責培訓法制宣傳員;根據各個時期的普法重點,結合本地實際,切實加強相關重點法律的普及宣傳,把普法工作與逐步推進依法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重點加強對農村幹部、企業管理者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墻(板)報、講臺、夜校等宣傳陣地,大力開展法律講座、案例分析、知識競賽、咨詢答疑、文藝演出、巡回演講等豐富多彩、喜聞樂見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定期檢查驗收普法工作,及時總結交流普法和法制教育的經驗,不斷提高普法和法制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六)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在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的領導下,承擔本鄉鎮(街道)安置教育的規劃、組織、實施和相關協調工作;組織轄區內村(居)民組織、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幫教隊伍及其組織網絡,指導其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要全面掌握本地區刑滿釋放人員和在押人員的情況,組織落實幫教措施,建立和落實幫教責任制;積極協調爭取有關部門的多方支持和扶持政策及經費保障,及時解決安置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拓寬安置就業渠道,利用社會企業有序發展過渡性安置基地或建立安置實體;加強工作研究、指導、檢查和監督,不斷提高安置率和幫教質量。
(七)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項工作的重點是在當地綜治部門的領導下,充分利用自身的職能優勢,通過法制宣傳,提高廣大人民群眾遵紀守法、依法維權的自覺性,積極參與當地治安隱患和不穩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範,協助做好流動人口管理,協助組織開展創建“安全文明社區”、“治安模範村”、評選“遵紀守法光榮戶”等群眾性活動;按照綜治部門的部署,積極配合和參與當地“嚴打”鬥爭和各種專項打假統壹行動。
(八)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要不斷增強大局意識和組織觀念,認真完成基層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相關工作和法律事務,充分運用各種職能手段,自覺服從服務基層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