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接到舉報和投訴後15日內組織處理,並及時反饋舉報人和投訴人。第七條節能監察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後的耗能產品和生產設備、設施、工藝和材料;
(三)單位產品能耗定額的執行情況;
(四)耗能產品能效限定標準及相關能效標識和標誌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采用節能技術措施,制定和實施節能制度;
(六)能源利用檢測、檢測、評估等機構開展節能服務的情況;
(七)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根據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行政區域節能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節能監察計劃並組織實施。
節能監察計劃及其執行情況應當報上壹級節能監察機構備案。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進行現場監察:
(壹)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被監察單位的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節能的;
(二)根據舉報或者其他途徑,發現被監察單位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
(三)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四)需要現場確認被監察單位節能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
(五)節能監察計劃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除現場監察外,節能監察機構還可以采取書面監察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實施節能監察。
采取書面監察的,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節能監察機構規定的監察內容和時間要求,如實提交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其他相關資料。第十壹條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 * *共同進行,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並將實施節能監察的內容、方式和具體要求告知被監察單位。第十二條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現場監察記錄。監察筆錄應當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監察的實際情況,並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監察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拒絕簽字的,節能監督員應當在監督記錄中如實註明。第十三條節能監察員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監察單位提供與節能監察內容有關的技術文件和資料,並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監督單位對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如實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對相關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進行錄像或者拍照;
(四)根據需要對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第十四條節能監察發現被監察單位有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反節能法規的行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被監察單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強制性標準的,依法予以處罰並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二)被監察單位有明顯不合理用能行為或者嚴重浪費能源行為,但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應當作出節能監察意見書,要求被監察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進;
(三)被監察單位有其他不合理用能行為的,制作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措施。
對限期整改通知書和節能監察意見書,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進行跟蹤檢查並監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