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創性原則的思想內涵和理論功能
中國學術界普遍認為,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首先提出了人民主權原則,盧梭提出這壹原則是為了從思想上否定鮑丁的主權主權論。如果不拘泥於是否直接使用“主權”壹詞,而從整體的思想風格入手做思想史上的考察,可以發現上述觀點並不確切。這種觀點所隱含的理論邏輯,即人民主權原則是在主權主權原則之後產生的,也與歷史現實大相徑庭。
事實上,人民主權原則的提出、傳播和確認並不是壹個現代現象,這壹原則的出現與其說是主權主權原則的消極產物,不如說是對曾經被主權主權主權原則踐踏的人民主權的重新張揚。人民主權原則的法律確認可以追溯到羅馬帝國之初。羅馬法中“主權”的同義詞取自塞魯斯統治時期的“統治權”概念。所謂“統治權”,具有直接的、原初的意義,具有統壹性和不可分割性,它不僅“在軍事、政治、民事上是統壹的、不可分割的”,也是其他權力(如執法人員的強制權)的來源和源泉。從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編纂的《法律階梯》中可以看出,“統治權力”有三個內涵:壹是被法律承認為全體人民所擁有,全體人民都能夠基於這壹法定權力制定法律。其次,由於羅馬人的數量急劇增加,“把他們聚集在壹起批準法律是如此困難”,因此,人民通過“王權法”把“主權”(主權)委托給“國家元首”,使他們能夠代表人民行使主權中所包含的權力。第三,國家元首因為人民的授權而獲得法律權力。“因為人民已通過頒布的關於其皇權的皇家法律將他們的所有皇權和權力授予他和他本人”,國家元首或皇帝的決定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羅馬帝國滅亡後,歐洲進入社會秩序由“互惠”契約關系調節的封建時代,主權概念壹度沈寂。直到16世紀下半葉,在法國向絕對國家演變的過程中,法院理論家再次從羅馬法中挖掘出財產的“統治權”和“統治權”,並將其與王權相結合。至此,人民主權原則已被君主主權徹底篡改,由此形成的主權概念顯然具有作為原始權力的地位和特征,並被用來表明類似於財產所有權的國家權力的終極所有權。至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人民主權主張,則是被篡改的原則的恢復。在此期間,人民主權原則在壹項政治宣言中得到表達。將《獨立宣言》或《人權宣言》與《法律階梯》中的相關論述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其基本精神沿襲了羅馬法。正因為如此,盡管歷史跨度很大,但本文仍然將不同時期、不同政治制度下的上述兩種人民主權原則歸為同壹類型。
從古羅馬帝國到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人民主權原則的外在制度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其基本內涵和理論功能始終如壹。在思想內容上,這類人民主權原則將國家權力分為“國家權力所有權”和“國家權力行使權”兩部分。前者叫主權,屬於人民(雖然人民的政治內涵和在國家總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後者體現為由法人或機構行使的個人權力的形式,這些權力來源於主權,它們的行使來源於人民的同意和授權,並構成對人民的管轄和約束。從理論功能上看,這種類型的人民主權原則帶有明顯的契約論痕跡,其所要達到的目標與契約論相同,旨在解釋國家權力的來源及其合法性基礎。從其客觀效果來看,它推翻了歐洲君主制的思想基礎,為近代以來世界民主化浪潮和現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理論變革及其相應的制度表現
我國的思想家和革命家所接受的,並不是上述思想內涵和理論功能意義上的人民主權原則,而是原則發生變化後的另壹種形式。這種人民主權原則將主權主權理論與盧梭的“公意”思想嫁接在壹起,並通過馬克思主義的巴黎公社和無產階級政權建設的宏觀構想表達出來。與人民主權原則最初的思想內涵相比,它的主要區別和突出特點如下:
第壹,“主權”被視為具有絕對、永恒、至高無上特征的客觀實體性權力,由壹個個性化的主體(“整體意義上的人民”)集中掌握。以博丹為代表的主權主權論基於壹個基本假設,即存在壹種被稱為“主權”的原始權力,這種權力在現實中存在,並作為“不受法律約束的統治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權力”發揮實際作用。只有單壹的權力中心才能保證政令統壹和社會穩定。博丹將這種單壹的權力中心歸於君主,而盧梭則通過他的“公意”理論以民代君。從社會契約論可以看出,“人民”與“主權”結合後的人民主權原則有五個層次的內涵,即:人民作為主權者不能做錯事;作為主權者,人民不受限制;作為君主的人民並不反對;人民擁有的主權是不可轉讓的;人民擁有的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因為絕對主權是由“公意”支撐的,所以具有無可爭辯的合理性,這當然也是盧梭的學說成為法國大革命“宗教”的重要原因之壹。第二,認為人民主權原則是實現這壹原則的最完美方式。既然主權被視為實體性權力,那麽僅僅宣稱主權屬於人民,也只是解決了問題的壹個方面。另壹個更重要的問題是,如何行使這項權力,以確保這項原則不會名存實亡。在盧梭看來,主權本質上是由全體人民的“公意”構成的,不能由單壹的個人或團體來代表。只有由全體人民直接行使,它才不會丟失或被超越。按照這個邏輯,壹個真正自由的國家,必然是直接參與政治,由公民決定公共事務。第三,認為“人民立法——政府實施”的政治組織形式是實現人民主權原則的最佳制度方式。在《論社會契約論》中,盧梭壹方面將直接民主上升到至高無上的地位,另壹方面又以罕見的現實主義態度談到“我們無法想象人們舉行無休止的會議來討論公共事務”。為了彌合理想與現實的差距,他設計了壹種介於純粹直接民主和英國代議制民主之間的政治組織形式,這種形式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壹是將行政權交給政府;二是將政府定位為君主意誌的執行機構;第三,主張政府行為應該受到主權者的密切監督,主權者不僅是政府權力的來源,而且可以直接幹預具體的政府行為。
盧梭關於人民主權原則的論述成為1871年巴黎公社實驗的指導原則。此後,馬克思、恩格斯饒有興趣地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在法國內戰中明確提出建立新的無產階級國家政權的理論,將人民主權思想具體表述為指導現實政權建設的壹套原則,以盧梭思想為核心。同時被賦予了鮮明的時代特征,以適應無產階級政權革命的現實需要,因此直接主導了前蘇聯的政權建設,並以此為中介影響了中國對這壹原則的認識。由於歷史條件、具體國情、政治文化傳統等現實因素的差異,在這種認識上當然不可能做到“鏡像”壹致。但從政權的基本結構來看,我國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核心的政治結構恰恰是這壹類型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制度體現:從人民主權原則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關系來看,後者是作為前者的制度途徑而存在的;從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地位來看,它是盧梭理想“主權”的現實體現;而我國政治體制中關於人民與國家機關關系的制度規定,卻透露出極其濃厚的直接民主色彩。
第三,兩個原則內涵的理論定位
英國政治學者戴維·赫爾德曾指出,在權衡民主的許多“原則”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註意原則的“制定條件”,並對所涉及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給予雙重關註。因此,在對人民主權原則的上述兩種內涵進行理論評價時,還需要深入考察其各自的“制定條件”,並在此基礎上兼顧道德的合理性和制度實踐的可行性。
1及其各自的理論特征。根據人民主權原則前後兩種內涵的揭示,可以看出它們具有完全不同的理論特征。本文將其概括為“抽象原則”和“具體原則”:前者是指始於羅馬帝國,為資產階級政權所采用的人民主權原則;後者是指盧梭倡導的與權力運行直接相關的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的原始內涵之所以被稱為“抽象原則”,源於三個原因:第壹,就其本身的理論訴求而言,它不僅僅是壹個解釋權力來源的模板,並沒有為權力的實際配置提供任何具體的方案;其次,就其理論功能而言,其作用如狄驥所言,是賦予理想壹種超越世俗的神秘感,從而點燃人的想象之光;最後,就其在資產階級憲政體系中的地位而言,它在革命成功後自然轉化為抽象的憲法原則,並由這壹原則主導的壹些“中介原則”為實際的政治運作提供了具體的規範,如普選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和平等保護原則等。因此,人民主權原則在英國體現為議會主權,而在美國則演變為聯邦和州主權。相比之下,作為“具體原則”的人民主權原則並不滿足於對國家權力正當來源的解釋。其思想主題從權力歸屬問題轉移到權力的具體行使上,其理論功能也相應發生了變化。它不再只是武斷意見的理論模板,而是可以實現的理想狀態。它試圖徹底更新國家權力的組織形式和行使方式,使人民的主權不會被不同於人民的個人或團體所篡奪。對上述問題的回答,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對資產階級議會制度的批判,帶有濃厚的直接民主和積極民主的色彩。
2.“具體原則”的實踐困境。毫無疑問,如果以理論的邏輯和道德先進性為終極訴求,人民主權原則作為壹項“具體原則”,確實體現了民主發展的最高要求。但問題是,這壹原則壹旦付諸現實政治實踐,其危害性不僅遠遠超出其在理論上所體現的“善”,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轉向背叛理論,成為自己的敵人。考察這壹原則在中國的實際運作,可以發現,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沒有像立憲主義者所期待的那樣成為擁有最高權力的“主權者”而不受限制,而且沒有履行普通代表機構應該履行的壹般職能,這不僅是人民代表大會本身組織結構的缺陷造成的,也說明賦予任何組織或機構過多的權力都會導致權力的喪失或虛置。當然,我們可以把上述問題歸咎於NPC制度的不完善,黨和NPC的關系沒有理順,代表的素質有待提高。但是,假設現有的問題都解決了,會有什麽後果呢?毫無疑問,壹個擁有至高無上、無所不包、不受約束的國家權力的“權力機關”,終將成為吞噬人民的“利維坦”。因此,筆者贊同壹些學者對盧梭“價值理性”的評價,認為作為“具體原則”的人民主權原則也應該定位於社會,而不是國家,定位於政治批判,而不是政治設計,定位於政治監督,而不是政治運作。
3.“後革命社會”的理論定位。早在20世紀80年代末,就有學者提出“後革命社會”壹詞,指“通過革命建立社會主義制度的社會”。這壹術語的提出是為了表明,通過社會主義革命而誕生的新興政權體系有其獨特的階段發展,因此需要對社會當前和未來的發展階段及其相應的特征作出明確的定位,從而推動其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本文借用這壹術語,旨在說明“後革命社會”雖然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以非程序性和權威性的方式以革命的方式組織和領導社會生活,但它已經超越了旨在摧毀舊政治制度的革命階段,進入了旨在促進所有人自由、全面和可持續發展的政權建設階段。這壹階段政治發展的總體目標不再以社會動員為目標,而是遵循制度發展的邏輯,擺脫政治承諾的詩意想象,代之以對各種政治主張的實際可行性的充分關註。基於上述認識,筆者認為,將人民主權原則作為“抽象原則”,可以在最宏觀的層面上,以最抽象的方式,為國家權力的運行確立民主化的方向,從而為特定條件下的現實政權建設留下足夠的空間。因此,在現有的物質生產條件下,中國應該回歸到采用人民主權原則原有的思想內涵和理論功能,並將其定位為壹個抽象的憲法原則來解釋國家權力的合法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