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家屬是指在中國的華僑和歸僑的家屬。
本辦法所稱華僑家庭成員包括:華僑和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以及與華僑和歸僑有長期贍養關系的其他親屬。
華僑親屬的身份,不因華僑或者歸僑的死亡而消失。依法解除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的婚姻關系,或者依法解除與華僑、歸僑的扶養關系的,其親屬地位自行消失。
歸僑、僑眷的身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確認。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是本級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和管理僑務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對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第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保障歸僑、僑眷享有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權利。
歸僑、僑眷應當履行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義務。第五條經批準定居本省的華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
華僑中的科技、管理人員要求來本省定居的,由人事部門根據其專業特長辦理;已安置在符合評聘技術職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的,及時進行評聘,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用人單位應當優先安排其住房。
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兩年內獲準在本省定居的,由原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安置,出境前和入境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第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較多的市、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第七條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僑聯等社會團體及其合法的社會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保護。
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歸僑、僑眷投資的企業。銀行、信用社和其他非銀行金融組織應當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效益好的項目發展。
歸僑、僑眷投資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歸僑、僑眷興辦外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解決其直系親屬的城鎮戶口。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歸僑、僑眷投資荒山、灘塗開發或者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生產,並給予優惠。第十條歸僑、僑眷在本省興辦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保護。
應當尊重歸僑、僑眷興辦公益事業的意願,不得隨意改變所興辦項目的目的和名稱。第十壹條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非法拆除。
租賃歸僑、僑眷私有房屋,必須事先征得產權人同意,按照規定簽訂租賃合同,並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出租人。承租人願意繼續租賃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違反租賃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因國家建設,依法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產權所有人相應的補償和妥善安置。
拆遷歸僑、僑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用僑匯購買和建造的房屋,產權所有人要求產權的,拆遷人可以用相應建築面積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人不希望產權人安置的,除按照前款規定安置外,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後再增加10%的補償。拆遷用於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補償金額應當高於上述標準。產權人既不要產權,又不要求安置的,按重置價格補償。
因農村統壹規劃建設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應按不低於原建築面積安排住房。原宅基地面積較大的,給予相應補償。第十二條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子女在國內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下列照顧:
(壹)報考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總成績低於投檔分數線十分的,可報學校審核錄取;
(二)報考電大、夜大、函授大學和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總分低於錄取分數線十分的,予以照顧;
(三)參加勞動就業文化考試,給予額外照顧,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四)在分配高校畢業,父母或配偶在國內的,在服從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盡可能到父母或配偶所在地區工作;如果父母不在國內,如果我有合理要求,也可以根據情況在分配地區照顧。
被評為市級以上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和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華僑子女,按照前款規定接受教育和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