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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的監督,客觀公正地評價其經營業績,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增值,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深圳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第三條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者因免職、辭職、辭退、調動、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該職務的,必須依照本條例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未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內不得解除其經濟責任。第四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第五條深圳市、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管理。

深圳市、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進行監督和指導。第六條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國有資產產權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法定代表人考核、任免和獎懲的依據。第二章審計管轄和審計組織第七條市、區所屬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提請同級審計機關實施。第八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國有資產產權隸屬關系,由各級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和國有資產產權單位管轄。對審計管轄有爭議的,由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決定。第九條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國有資產產權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請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不得向提交單位或被審計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第十條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機構具有下列職權:

(壹)檢查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與經濟責任有關的資料;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壹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第十二條審計人員在任期內依法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幹擾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第三章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第十三條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財政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任期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四)有關生產、經營和投資的重大決策;

(五)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為查明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機構有權追溯到法定代表人任期的前壹年,但應區分階段和責任。第十四條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在任期屆滿前十日內實施。

因免職、辭職、辭退、調動、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該職務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自決定或者批準之日起十日內實施。第十五條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辭職、退職、調動、退休,離任前應進行審計;被辭退或者開除的,可以先辭退、開除,再審計。第十六條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三日前,決定審計的單位應當書面通知被審計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條審計人員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被審計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認為審計人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計的,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審計人員是否回避,由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機構決定。第十八條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被審計企業及有關人員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壹)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述職報告或工作總結;

(二)法定代表人任期管理責任;

(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相關信息;

(五)章程、合同或協議、生產經營計劃及重大決策的相關資料;

(6)其他相關資料。

被審計企業及有關人員提供的資料必須真實、完整,不得銷毀、偽造、轉移或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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