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於農民購買和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第三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遵循國家保護、社會監督和經營者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方便消費者行使權利,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規範生產經營秩序,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機構做好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消費教育,倡導科學合理的消費理念,提高消費者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引導文明、健康、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消費模式。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支持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和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經營;其制定的行業規則應當體現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倡導守法誠信經營,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六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消費者應當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二章消費者權利第七條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安全的消費場所和環境。消費者在經營者提供的消費場所發生人身、財產危險時,有權要求經營者給予救助。第八條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和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並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第九條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產品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十條消費者享有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購買或者服務憑證以及必要的技術指導和售後服務。第十壹條應當尊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依法保護個人信息。第十二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人身權、財產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或者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十三條消費者有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第十四條消費者有權對經營者共同約定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行業規則中不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內容提出修改或者向有關部門反映。
消費者有權對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公用事業、公共服務和自然壟斷商品的重大政策和價格調整提出意見和建議。
消費者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第壹節壹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第十六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應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經營者應當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服務、消費場所和設施向消費者作出真實、全面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明示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預防危害的方法,並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消費者在經營者提供的消費場所遇到危險或者受到非法侵害時,經營者應當給予及時、必要的幫助。第十七條經營者發現或者有事實證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依法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產生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