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以前款規定的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包括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第四條信訪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並進行源頭預防、引導和教育;
(3)投訴與約談分離分類;
(四)公平合理、便民利民。第五條國家機關應當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運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和決策失誤糾錯等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引發信訪的矛盾糾紛。
國家機關應當運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依法及時化解可能引發信訪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第六條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根據信訪的性質和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信訪事項;建立健全信訪工作領導體制和機制,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和網上投訴,接待重要來訪,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處理信訪突出問題。第七條省、設區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訪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推進、檢查督促,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協調處理涉及兩個以上地區、部門、行業的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第八條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向信訪人公開信訪事項的處理進展和結果,為信訪人查詢和評價信訪事項提供便利。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並依法追究失職瀆職責任。第十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依法參與國家機關信訪工作,了解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涉及本組織的信訪事項。
國家機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為信訪人和信訪工作提供專業咨詢和服務。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信訪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引導公眾通過合法途徑反映訴求、維護權益。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壹條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阻礙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不得非法限制信訪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視、打擊報復信訪人。第十二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
(二)委托代理人;
(三)在國家機關調查處理信訪事項中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申請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回避;
(五)查詢本人信訪事項的受理和處理情況;
(六)要求有關國家機關答復信訪事項的受理和處理結果;
(七)保守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的信訪事項;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三)提出的信訪事項客觀真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誹謗、誣告他人;
(四)配合國家機關調查、核實和處理信訪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