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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治的理解和看法

法治是人類歷史和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設的靈魂,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我對法治的理解和對大家的看法,希望大家喜歡。

對法治的理解和看法第壹部分

1.而不是生活在“高”位的領導。

堅持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當然不是居高臨下的領導。早在民主革命時期的1941年,鄧小平就揭露和批判了“以黨治國”(《鄧小平選集》第1卷,第165438頁,人民出版社,1994版)(《鄧小平選集》)他說黨權至上使政令不通,甚至發展為“黨員高於壹切”黨員可以作惡,黨員違法可以被原諒,黨外幹部稱黨為“最高權力機關”。顯然,鄧小平認為黨不能淩駕於壹切之上。1982憲法在序言中鄭重聲明,這部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的根本活動準則,都有責任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證憲法的實施。“這句話所說的‘政黨’顯然包括了中國所有的政黨,包括* * *產黨。他們要把憲法作為“最高”的法律,作為“行為準則”,維護高於自己的“憲法尊嚴”,保證“憲法的實施”。

2.不淩駕於他們之上的領導者。

堅持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不是領導淩駕於法律之上。1979年9月,中央《關於堅決保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規定,“壹切法律制度,上至黨中央主席,下至每壹個黨員,都必須堅決遵守。不能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公民,不能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轉引自胡鞍鋼等:《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版)1982憲法第五條規定得更為明確,“凡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說“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也就是中央說“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要看法律在黨內的含義。2012在紀念現行憲法頒布實施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明確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3.不違法的領導人

堅持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不是法外領導。黨的十三大報告指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指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並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依法治國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統壹起來,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報告進壹步明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對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屈法。”最近《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的講話》明確提出“各級領導幹部要牢記,在法律之外,任何人都沒有絕對的權力”。這就強調了黨不能站在法律之外,只能在法律之內領導。

4.在法律領導層中不是“第壹”

改革開放初期,當時的法律並不完善,即使有法律,也大多是舊法律,因為是在計劃經濟時代制定的,阻礙了改革,無法在實踐中運用。因此,我們黨領導的改革是以鄧小平倡導的突破條條框框為基礎的,我們應該先行先試,試驗成功後再制定法律,以肯定和鞏固改革成果。所以,過去黨的領導改革是先改後立,先破後立。現在,我們已經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入了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的新階段。情況與過去大不相同。正因如此,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使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這說明要先立後改,先立字,先立法,再進行改革。因此,黨對改革的領導不是超前於法律領導,而是超前於立法領導,或者說是超前於為改革尋求法律依據,也就是說,黨的領導必須找到法治的軌道。

5.不是權力“大於”法律的領導。

堅持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決不能搞權大於法、官大於法的領導。1978年,鄧小平在總結“_ _”的教訓時深刻指出,“必須加強法制。民主必須制度化、法律化,這樣這個制度和法律才不會因為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會因為領導人觀點和註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我們不能”把領導說的話當成‘法律’,不贊成領導說的話叫做‘違法’。領導的話變了,‘法’就變了。”(《鄧小平選集》第2卷,第146頁,人民出版社,第1994版)。在這裏,鄧小平明確指出黨的領導人不應被視為法律的化身,更不用說把領導人的話視為法律,從而否定了權力大於法律、官員大於法律的人治的普遍根源。

通過以上分析,壹句話,黨對法治的領導,不應被視為淩駕於法治之上、之上、之外、超前於法治之上的領導,而應被視為自覺將黨融於法治之中,並按照法治的要求加以推進的領導。黨對法治的領導既是領導人制定法律的關系,也是帶頭守法和帶頭實施法律的關系。

對法治的理解和看法第二部分

壹、社會主義法治概念的基本界定

社會主義法治觀是馬克思主義法律觀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科學回答了“什麽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怎樣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壹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標誌著我們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規律和我國生產黨執政規律的認識和把握更加深刻。

二、社會主義法治概念的理論淵源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有著豐富而深刻的理論淵源,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是其重要的理論基礎,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是其重要的文化資源,西方資本主義法治思想是其有益的借鑒。

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與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有機結合的產物,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法治建設經驗與時代精神相融合的結果。第壹,社會主義法治概念具有鮮明的政治性;二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第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系統的、科學的;第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全面開放。

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屬性

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壹,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屬性。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壹,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原則,是貫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主線和靈魂,是區別於西方資本主義法治理念的根本和關鍵。“三者統壹”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屬性,既是對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經驗教訓的總結,也是歷史和現實的必然要求。

五、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

(壹)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重視程度的變化而改變。依法治國包括人民民主、完善法制、樹立憲法法律權威、權力制約等內容。

(2)執法為民。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是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其基本內涵包括以人為本、保障人權和文明執法。以人為本是執法為民的根本出發點,保障人權是執法為民的基本要求,文明執法是執法為民的客觀要求。

(3)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石,也是中國* * *生產者的壹貫主張。公平是指合理處理事情,不偏袒任何壹方;正義意味著公正、公平和正直,沒有偏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義,是指社會全體成員都能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並受到法律的保護。

(4)服務大局。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涵之壹,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這是由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和法治工作的性質決定的社會主義國家建設和法治實踐的經驗總結。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學的必然要求,是由法治工作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是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經驗的總結。

(5)黨的領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相統壹。堅持黨的領導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黨的領導主要是思想領導、政治領導和組織領導。

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1)改進和完善立法。壹是堅持科學立法,必須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國情,遵循客觀規律,科學合理規定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完善立法程序;二是堅持民主立法,即註重立法為民的實施,增強立法主體自身的民主性,擴大公眾參與立法;第三,堅持法制統壹,即維護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嚴格落實立法法的立法權限劃分,保證地方法和中央立法的統壹,加強立法解釋和立法監督;四是堅持體系完整,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繼續制定完善發揮支撐作用的法律,加強法律法規修訂完善和配套法規制定工作,及時清理法律、編纂法典。

(二)堅持依法行政。第壹,依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行使行政職權應當以法律的明確授權為依據,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行政管理;第二,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補充,要求壹視同仁,遵守比例原則和正常判斷;第三,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價值的體現,樹立高效便民理念,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實現高效便民與政務公開的有機結合;第四,權責統壹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的授權要充分、嚴格,加強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五是政務公開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務,積極創新和豐富政務公開的載體和形式;六是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培養和提高公務員法律意識,加強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和職業道德培訓。

(三)嚴格公正司法。壹是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堅持實體公正、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實體公正;二是不斷提高司法效率,進壹步提高辦案效率,兼顧公平與效率;三是努力樹立司法權威,嚴格公正文明司法,提高司法權威,努力維護司法權威,營造良好執法環境;第四,充分發揚司法民主,充分體現司法民主,積極推進司法公開,切實完善司法為民措施。

(4)加強監督和控制。第壹,加強監督是正確行使權利的重要保證;第二,我國法律監督的主要渠道和方式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政治和社會團體、輿論和公民的監督。三是切實增強制約和監督的合力和有效性,加強和改進黨內制約和監督,支持和保障人大、政府專門機關、司法機關、CPPCC和民主黨派的監督,加強公民和輿論的制約和監督。

(5)自覺遵守法律。壹是自覺守法,堅持守法,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法律權威;二、堅守道德操守,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三是深化法制宣傳,提高全民法律素質,深入開展普法,全面推進依法治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

(6)繁榮法律事業。壹是堅持法學研究的正確政治方向,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質,牢牢把握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在法學領域的主導地位,旗幟鮮明地反對各種錯誤觀點;二是明確法學研究的主要任務,堅持、豐富和發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第三,繁榮法學研究的基本途徑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國情與吸收借鑒相結合;第四,提高法學教育水平,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

(七)堅持依法治國。壹是加強對立法工作的領導,確保立法工作的正確方向,堅持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的高度統壹,努力推進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制度化、法律化;二是堅持黨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帶頭遵守憲法法律,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三是監督、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堅持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四是切實加強和改善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大力加強政法隊伍建設。

對法治的理解和看法第三部分

第壹,社會主義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

依法治國作為壹種先進的戰略和法律文化,是社會進步和社會文明的重要標誌。依法治國不是從來沒有過的東西,而是隨著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相當發達的社會文化的存續而興衰的社會現象。

社會主義國家不僅應該是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的民主國家,而且應該是法治國家。社會主義法治是而且應該是人類歷史上壹種全新的、最高的歷史法治類型。

社會主義國家要真正實現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還必須滿足三個基本條件。換句話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相當發達,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要相當完善,社會主義新文化要相當發達。”這些條件沒有壹個能在短時間內完全達到,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此外,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運行機制的構建,全體社會成員法律文化素養的提高,也需要壹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因此,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然要經歷壹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第二,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依法治國作為壹種理想的治國手段,是社會主義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都可以使用的方略。但是,作為壹種現實的政治制度,社會主義法治與資本主義法治有著本質的區別。

(壹)社會主義法治是堅持依法治國的社會主義道路,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法律保障。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社會主義道路是中華民族富強的必由之路。社會主義法治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實現共同富裕為目標。中國依法治國和法制建設的實踐已經而且必須進壹步堅持這個方向。

(2)社會主義法治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實現人民民主的基本保證。

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的國體,是社會主義法制的政治基礎。人民民主專政決定了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同時社會主義法治也離不開人民民主專政的支持;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是創造、實施和適用社會主義法律的權力主體,是實現社會主義法制改革和現代化的強大力量。

三、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

(壹)具有完備的法律體系。

有法可依是立法要求。這是依法治國的法律前提和首要環節。有法可依,就是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需要法律調整的領域和方面有好的法律可循。

社會主義法治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要真實反映和充分表達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和利益。(2)以“三個有利於”為根本標準,反映社會生活和時代發展的客觀需要。(3)尊重和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生命自由、民主權利、政治自由、經濟權利和其他社會權利。總之,社會主義法治在本質上應該實現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合規律性的深刻統壹。

(2)遵守法律。

守法就是壹切政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必須依法辦事。這是依法治國的中心環節。守法的具體要求包括:(1)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執政黨作為國家的領導核心,能否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依法決策,依法辦事,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關鍵。對此,江澤民同誌明確指出,“決不能以黨代替政治,以黨代替法律。”(1)

(2)社會成員應依法行事。社會成員既要自覺以法律為行動指南,又要善於運用法律爭取和捍衛自己的權利和自由,勇於同壹切破壞法律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法律的威嚴。這是依法治國廣泛而深厚的社會基礎,是依法治國真正實現的重要標誌。

(3)執法必須嚴格

依法治國的關鍵是執法,難點和重點也是執法。嚴格執法,就是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辦事,堅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此外,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對於確保司法審判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滿足社會成員的利益需求、真正實現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雖然我國早已確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有人稱之為“中國特色的司法獨立”,但社會民主化和國家法治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暴露了這種司法獨立的種種弊端。迫切需要建立壹套完整的制度來保證司法的真正獨立。

(4)違反法律者將被起訴。

誰觸犯了法律,就要追究誰的法律責任,就是要嚴格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這是依法治國的必要保障,也是法律威嚴的重要體現。當前,要堅決反對幹部在違紀違法問題上的特權、責任和輕處分。鄧小平同誌曾強調:“越是高級幹部的子女,越是高級幹部、名人,越是要抓緊查處違法事件,因為這些人影響大,犯罪危害大。" (2)

第四,推進社會主義法治的途徑

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的過程。這也是壹項史無前例的偉大創舉,是壹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將經歷壹個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當前,為了貫徹和堅持依法治國的方略,加快建設法治國家的步伐,我們認為應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壹)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二)堅定不移地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不斷開創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新局面。

(三)以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目標,進壹步加強立法工作。

(四)以加強和改進執法公正為目標,推進行政執法體制和司法體制改革。

此外,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在這樣壹個人們向往的社會,只有堅持法治,才能保障和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與和諧發展。

依法治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可靠保證。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法制建設,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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