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區城市房屋拆遷最新補償標準第壹條為加快城市化進程,促進城市開發建設,根據《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004號令),制定本辦法。市政府113)並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第二條因城市規劃和建設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並予以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第四條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建設、規劃、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配合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五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房屋所有權證書為依據;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以主管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證、房屋建築證為準;沒有上述依據的,由街道、規劃、土地、房管* * *部門配合鑒定。拆遷平房房屋,在法律文件界定的四個範圍內,只能有壹個合法的主體房屋被批準建設。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批準時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第六條拆遷具有本街村常住戶口的村民房屋,符合吳發[2000]9號文件規定的,可以建戶。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壹般包括以下內容:(1)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二)補償安置方式;(三)貨幣補償的金額;(四)被拆遷房屋的位置、房型、面積、建築結構和室內裝修標準;(五)搬遷期限;(六)臨時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式;(九)其他需要當事人約定的事項。第八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拆壹還壹”或者貨幣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其壹。(1)“拆壹還壹”的補償安置方式,是指按照被拆除平房(主房)和樓房(不含儲藏室)的建築面積,給予相同面積的回遷房屋。拆遷住宅平房,還遷面積超過主體建築面積的,由拆遷人按不同檔次的優惠價格購買。面積小於主體房屋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返還被拆遷人。房屋及附屬物的配置,應當按照重置價格評估實行貨幣補償。拆遷居住建築的,按照拆遷建築的跨檔購房最高價確定評估基數,按照拆遷建築的樓層調節系數計算原建築價格,在原建築面積內返還相同面積。原建築面積優先購買,超出部分按市場價購買。儲藏室及裝修應按重置價格評估給予貨幣補償。本街村村民除享受“拆壹還壹”政策外,還可根據家庭人口和戶籍購買壹定面積的回遷房。被拆遷房屋的房型、面積由拆遷人參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情況設定,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組合購買房屋。被拆遷人購買回遷房確有困難的,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委托的公司可以參照當年商品房市場價格進行回購。市場價格由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位置提出,報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二)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按被拆遷地段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第九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確定。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為規劃部門批準的商住建築,首層按商業建築實行貨幣補償;二層(含二層)以上按住宅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執行。第十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給予適當補償。第十壹條住宅和其他房屋使用前被主管機關確認改變用途為營業用房並繼續使用的,憑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上壹年度納稅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拆遷公告發布前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予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第十二條被拆遷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應當自行解除租賃關系。第十三條還遷房屋未竣工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過渡期限自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拆遷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過渡期間,被拆遷人自行安排臨時過渡用房,被拆遷人自搬遷之日起至搬完房之日止,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十四條被拆遷人因拆遷房屋,拆遷人應當支付壹次性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給予搬遷獎勵。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當事人應當依法申請行政裁決,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由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向區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