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保育和教育。第三條學前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發展學前教育,必須堅持公益性的基本方向,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相結合的辦學體制,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第四條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德育為先,尊重兒童人格,保障兒童權利,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實施科學保育教育,促進兒童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普及學前教育三年,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公共學前教育服務體系。第六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發展,完善學前教育責任分擔制度,完善保障措施並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發展的主體責任,統籌負責幼兒園的規劃布局、資源配置、師資配備和投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承擔本轄區內學前教育發展和管理的相關責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工作,具體負責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前教育相關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在學前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適齡兒童分布和變化情況,制定和調整幼兒園布局規劃,明確幼兒園總體布局和用地規模,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征求公眾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落實幼兒園布局規劃的相關內容。第十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行政部門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幼兒園的同步規劃設計要求,確定幼兒園的地塊布局和用地面積;城市住宅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前,應當征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對不符合規劃條件要求的城市居住區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第十壹條城市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以劃撥方式供應。
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應與居住用地同步供地並符合建設條件;居住區分期建設的,應首期提供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並滿足建設條件。第十二條城市居住區的配套幼兒園由當地人民政府投資或者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協議建設。第十三條需要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城市住宅區,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中明確配套幼兒園的建設標準、投資來源、建成時間、產權歸屬、出讓方式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的配套幼兒園規劃設計要求進行建設。第十四條城市住宅區配套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區分期建設的,配套幼兒園應壹期建設,同步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實配套幼兒園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第十五條城市居住區新建配套幼兒園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確定幼兒園所有權屬於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幼兒園所有場地、附屬設施及相關資料無償移交給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